产品规格: | 不限 | 产品数量: | 1.00 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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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 | 不限 | 价格说明: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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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名称: | 化妆品备案 |
中国化妆品法规对产品配方有着严格的要求。进口化妆品注册或备案工作中配方审核的注意事项。
1.配方必须含有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INCI名称、百分含量、使用目的,依据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判断成分是否属于已使用化妆品原料,如果不是,应该考虑是否为禁用成分或新原料。确定产品成分的使用目时应考虑产品功效特性,如产品为清洁产品需含有使用目的为清洁剂的成分,产品为乳化体系需含有使用目的为乳化剂的成分。
2.配方中是否含有禁用成分或新原料,且配方中含有的限用成分的含量不得**出法规限值,一般配方中的防腐剂和着色剂可能为限用成分,应注意其含量。
3.复配成分,即含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成分组成化妆品原料成分,注意有些成分在配方表中必须以复配形式申报,如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必须和水、氯化钠复配形成复配物形式,不能单独以“椰油酰胺丙基甜菜碱”成分出现在配方中。但是香精除外,即使香精是由多种香料组成,在配方只需体现“香精”这个成分。
4.成分的CAS号,使用石油裂解物类原料,应提供该原料的化学文摘索引号,如矿油、矿脂等。
5.着色剂必须标注CI号即颜色索引号。
6.变性yi醇,需注明标准变性剂名称及用量。
7.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全株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原料名称为“某某植物花/叶/茎提取物”或“某某植物花/叶/藤提取物”形式的,表示该植物的地上部分及其提取物均为已使用原料,使用时应当注明其具体部位。
8.成分的标准中文名称里标注了“*”的原料,其名称为某一类别原料名称,使用时应当标注具体的原料名称。
9. 总配方表需含有确定的产品中外文名称,并确保成分含量总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