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陵**认证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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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子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五章 监督管理

*三十七条 地区认监委对**产品认证活动组织实施监督检查和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检查。

*三十八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所辖区域的**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获证**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各地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外资认证机构、进口**产品认证和销售,以及出口**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中资认证机构、在境内生产加工且在境内销售的**产品认证、生产、加工、销售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三十九条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的方式包括:

(一)对**产品认证活动是否符合本办法和**产品认证实施规则规定的监督检查;

(二)对获证产品的监督抽查;

(三)对获证产品认证、生产、加工、进口、销售单位的监督检查;

(四)对**产品认证证书、认证标志的监督检查;

(五)对**产品认证咨询活动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的监督检查;

(六)对**产品认证和认证咨询活动举报的调查处理;

(七)对违法行为的依法查处。

*四十条 地区认监委通过信息系统,定期公布**产品认证动态信息。

认证机构在出具认证证书之前,应当按要求及时向信息系统报送**产品认证相关信息,并获取认证证书编号。

认证机构在发放认证标志之前,应当将认证标志、**码的相关信息上传到信息系统。

地方认证监管部门通过信息系统,根据认证机构报送和上传的认证相关信息,对所辖区域内开展的**产品认证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四十一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以及**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产品生产、加工、包装、贮藏、运输和销售等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追溯体系和生产、加工、销售记录档案制度。

*四十二条 **产品销售单位和个人在采购、贮藏、运输、销售**产品的活动中,应当符合**产品地区标准的规定,**销售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与销售证中的产品类别、范围和数量一致,并能够提供与正本内容一致的认证证书和**产品销售证的复印件,以备相关行政监管部门或者消费者查询。

*四十三条 认证监管部门可以根据地区有关部门发布的动植物**、环境污染风险预警等信息,以及监督检查、消费者投诉举报、媒体反映等情况,及时发布关于**产品认证区域、获证产品及其认证委托人、认证机构的认证风险预警信息,并采取相关应对措施。

*四十四条 获证产品的认证委托人提供虚假信息、违规使用禁用物质、**范围使用**认证标志,或者出现产品质量*重大事故的,认证机构5年内不得受理该企业及其生产基地、加工场所的**产品认证委托。

*四十五条 认证委托人对认证机构的认证结论或者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向认证机构提出申诉,对认证机构的处理结论仍有异议的,可以向地区认监委申诉。

*四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产品认证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可以向地区认监委或者地方认证监管部门举报。地区认监委、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细则**


2005年9月1日起施行的《食品生产加工企业质量*监督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细则》),是地区*总局贯彻落实**关于实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具体举措。《细则》地区实行*市场准入制度。从事食品生产加工的企业,**具备****的生产条件(以下简称“*条件”),按规定程序获取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以下简称食品生产许可证),所生产加工的食品**经检验合格并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地区已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食品,企业未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不得生产。未经检验合格、未加印(贴)*市场准入标志的食品,不得出厂销售。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条件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条件,限制企业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


《细则》规定,经*条件审查和发证检验合格而符合发证条件的企业,按规定程序向当地省级质量技监部门领取食品生产许可证。经*条件审查或者发证检验不合格而不符合发证条件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企业发出《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并说明理由。自《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企业原《食品生产许可证受理通知书》自行作废。企业自接到《食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不合格通知书》之日起,应当立即整改,两个月后


方可再次提出*申请。


出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生产的食品在*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应当按照《细则》的规定,申请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已获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颁发的出口食品卫生注册证、登记证的企业,或者已经通过HACCP体系认证、验证的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免于企业*条件审查。获得地区*总局认定的食品认证企业,在申请食品生产许可证时,按照不重复的原则,简化或者免予企业*条件审查。


应注意的是,企业应当妥善保管食品生产许可证证书,因毁坏或者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生产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无法辨认的,应当及时在省级以上报纸上刊登声明,同时报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及时受理企业补领食品生产许可证申请,按规定办理补领证书手续,并报地区*总局备案。


对于食品*法里未予规定的QS(质量*)制度,既使企业将食品*的责任转嫁于,又增加了企业负担。****委员任茂东在审议食品*法执法检查报告时表示,法律未规定QS制度,建议**取消该制度。


建议取消食品QS标识


任茂东认为,部门给食品带着QS标识,向公众承诺该食品是*的,“一旦发生食品*问题,本来是公民向企业讨公道,变成了向讨说法。”他以三鹿奶粉事件为例,“本来三鹿奶粉倒闭后,受害人已经没有办法找人了,现在找,有两条:一个是当时的;一个是QS标识。”


任茂东经过查询,发现世界上196个地区和地区,只有中国实行了QS制度。“企业的牌子就是向消费者承诺,跟没有关系。”


QS也增加了企业的成本。他算账,如一个生产罐头的小作坊,需要申办多个QS证书,“申请一个QS证书400元,审查费用是2000元,这是明文规定的,还有灰色的费用,*部门同样拿审查费,加起来至少2万元。5至6个证书,12万元。一个小企业一年才挣多少钱?”


新修订的《食品*法》于2015年10月1日起施行,作为新《食品*法》的配套规章,地区食品****的《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也同步实施。


新《办法》主要的变化概括起来主要是“五取消”“四调整”“四加强”。“五取消”指,一是取消部分前置审批材料核查;二是取消许可检验机构*;三是取消食品生产许可审查收费;四是取消委托加工备案;五是取消企业年检和年度报告制度。


“四调整”指,一是调整食品生产许可主体,实行一企一证;二是调整许可证书有效期限,将食品生产许可证书由原来3年的有效期限延长至5年;三是调整现场核查内容;四是调整审批权限,除婴幼儿配方乳粉、特殊医学用途食品、保健食品等**食品原则上由省级食品*管理部门组织生产许可审查外,其余食品的生产许可审批权限可以下放到市、县级食品生产监管部门。


“四加强”指,一是加强许可档案管理;二是加强证后监督检查;三是加强审查员队伍管理;四是加强信息化建设。


《办法》实施后,食品“QS”标志将取消。按照新规,新获证及换证食品生产者,应当在食品包装或者标签上标注新的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不再标注“QS”标志。食品生产者存有的带有“QS”标志的包装和标签,可以继续使用至完为止。2018年10月1日起,食品生产者生产的食品不得再使用原包装、标签和“QS”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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