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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长虹律师事务所】为您介绍:
问:作为出卖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其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与买受人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否有效?
答:鉴于商品房预售的特殊性,我国法律、行政法规对商品房预售实行行政许可的监管制度。《城市房地产管理法》*45条、《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23条均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这就表明我国的商品房预售具有较强的国家干预性。较i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条也规定,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由上可见,无论是立法、行政法规,还是**解释,预售许可证明均是针对商品房预售行为所做出的强制性规定。
而《商品房认购书》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形式,从其订立的目的、约定的内容来看,通常是为将来双方当事人订立确定性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的书面允诺,其目的就是通过订立合同来约束双方当事人承担在将来订立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与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相对应,《商品房认购书》即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只是双方当事人承诺在约定的期限内订立确定性合同即本约的预备性协议,不得因此认定本约已正式订立。预约合同一方当事人仅可以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订立本约的义务,不能请求履行本约的内容。预约合同一般表现为认购书、订购书、预订书、意向书、允诺书、备忘录、谈判纪要、定金收据等多种形式。
既然作为预约合同的《商品房认购书》是出卖人和买受人双方为将来订立作为本约合同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所做的承诺,而非正式的商品房预售行为,作为法定的商品房预售行为强制性前提条件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就不应对出卖人订立预约合同的行为干预禁止。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等预约合同均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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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法律顾问也称企业律师,包括企业外部法律顾问,即指律师事务所接受企业的委托指派律师担任企业的法律顾问,以及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即指企业聘用的企业法律专业管理人员。无论哪种形式的企业法律顾问,都主要从事企业法律咨询、法律顾问、项目谈判、防范法律风险、执行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对企业重大经营决策提出法律意见、参与起草、审核企业重要的规章制度、合同审核及签订、企业的诉讼和非诉讼等法律事务工作。
但通常情况下,企业聘请律师作为常年法律顾问,在服务范围中会排除仲裁、诉讼,劳动争议、投融资等专项法律服务。
方上校律师(金华东阳律师),毕业于中国高等法律学府西南政法大学法律专业,从事律师行业多年,现在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执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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