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子拆迁律师(图)-房子拆迁律师/-屯昌律师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 所在区域:北京朝阳建外
  • 经营性质:私有企业
  • 企业类型: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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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产品: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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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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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选理由】

京坤律师事务所始终秉持着“接受委托、誓达使命、一息尚存、维权到底”的维权理念。在长期以来的拆迁法律实务中,广大当事人就是的见证人。本案就是拆迁中很好的维权指导案例,可以为广大当事人提供拆迁中类似的解决方法。其中涉及的执行异议是每一个被拆迁人都可以启动的较为紧急的行政程序;申请协调也是使纠纷得以解决的很好方式,除此之外,安置问题是当事人利益的关键,同时也是围绕着拆迁的重中之重!

【案例背景】

唐女士家住重庆市某区某村,在本村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2006年,重庆市以渝府地【2006】88号文件批准对重庆市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予以征收,唐女士房屋就在上述范围内。2012年9月3日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又作出关于征收重庆某经济合作社集体土地安置方案的公告。但由于给予安置的标准较低,双方未就房屋的安置标准达成协议。没想到的是,2013年8月份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书,责令唐女士办理拆迁相关手续并自行拆除房屋交出土地,逾期将申请强制执行。后重庆市国土房管局高新区分局向某区申请强制执行。唐女士在收到的法律文书后,就像天塌下来一样,没想到自己的一处价值不菲的房产,在没有给予公平的情况下就强制执行毁于一旦!但她坚信法律是公正的,其合法的权益,一定能够得到公平的、法律的保护!于是,唐女士决定拿起法律依法维权,通过其朋友在网上找到了的拆迁维权团队——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在拆迁领域享有盛誉的法律*李吏民律师在分析了唐女士的案情后,接受了她的委托,依法维权!李律师接受委托后,遂即制定了详细周密的维权方案。?北京土地征收律师

【办案过程】

办案辑:京坤出手,对执行裁定提起异议和法律监督,“”迫停!

某区的非诉强制执行裁定,箭在弦上,随时就会强制执行,情况非常紧急,需要立即提起异议使其暂停。李吏民律师通过仔细分析,了解到涉案房屋一部分是属于唐女士儿子依法继承的房屋,该部分房屋应属于其儿子的房产。于是李律师决定以其儿子的名义对强制执行裁定提出执行异议,并申请对该案执行监督,通过向提出执行异议和向院等部门要求对执行进行监督,强制执行暂时停了下来,为其依法维权争取了时间。

办案*二辑:一波三折,管委会未履行法定协调职责,被确认违法。

在暂停执行后,李律师发现根据《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三十七条,本地区被个人对标准及安置方案有争议的,由区县协调。因此,2014年4月2日,李吏民律师指导唐女士向重庆市**产业开发区管理会(以下简称“区管委会”)提交了《标准行政协调申请书》,请求管委会对唐女士的房屋按照城镇房屋的拆迁标准进行。区管委会的工作人员当场对申请书进行了签收。虽然此后区管委会约谈了唐女士,但并未对其争议事项进行调解。而且两个多月过去了,唐女士没有收到管委会的协调处理意见书。针对区管委会行政不作为的违法行为,李吏民律师作为代理人,房子拆迁律师/,帮助当事人于2014年6月20日向重庆市*五中级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区管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协调决定违法,并判令区管委会限期作出行政协调决定。北京管委会的狡辩进行了有理有据的驳斥。被告区管委会在诉讼过程中迫于压力,房子动迁律师咨询,于2014年7月7日作出了迟到的《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唐女士手中。

经过审理,重庆市*五中级认为区管委会具有对唐女士申请的安置争议进行协调的法定职责。唐女士提起申请之后,区管委会**过60日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违反了《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的相关规定,唐女士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区管委会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行政协调意见书,当属未依法履行法定职责,所以唐女士起诉理由成立。由于在诉讼的过程中,区管委会已补作了《行政协调意见书》并送达了原告,因此,重庆市*五中级于2014年9月10日作出(2014)渝五中法行初字*00218号行政书,确定被告重庆市某区管理会未在60日内履行协调的法定职责行政行为违法。

通过李吏民律师的鼎力相助,唐女士迎来了维权之路上一个重要的胜诉结果,对其继续开展下一步的法律程序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办案*三辑:申请重庆市对进行裁决,怎知变相不履职!

唐女士收到管委会的行政协调意见书后,李吏民律师于2014年7月21日,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向批准的机关重庆市申请行政裁决,请求确认重庆市渝府地【2006】88号批文通知自动失效;依法裁决被申请人某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原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性产业开发区分局)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其进行拆迁安置。但重庆市收到唐女士的裁决申请书后,于2014年8月7日作出渝府地裁【2014】37号安置争议裁决,并不是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进行裁决,房子拆迁律师,而是以“行政协调意见书中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要求在收到本裁决书后,某区对属于标准争议的问题重新组织协调,若有关争议仍未达成一致意见的,需作出《安置协调意见书》。

办案*四辑:京坤起诉,重庆市要求区**重新进行协调的行政裁决被依法撤销!

重庆市作出裁决书要求某区重新进行协调,等于没有实体裁决,完全是怠于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李律师遂指导委托人于2014年8月27日向重庆五中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重庆市行政裁决书,责令其履行法定职责就作出实体裁决。北京拆迁律师

庭审中,被告重庆市辩称,其履行了法定程序;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没有载明行政协调人员、协调的重要事项及基本事实,争议的焦点以及未达成协调意见的具体事项和理由,管委会的具体协调意见等内容,不具备行政裁决的条件。

李律师当庭指出,根据《*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二十五条的规定,重庆市作为批准征用土地的,具有对唐女士提出的安置标准裁决申请进行裁决的职权。重庆市作出的争议裁决没有组织双方进行协调,程序严重违法;委托人已经就问题向管委会申请协调,管委会没有协调成功,重庆市应当对标准进行实体裁决;委托人并非是针对管委会作出的行政协调通知书本身进行的诉讼,重庆市作出行政裁决由管委会重新协调没有任何法律依据。

同时,是否应当参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条例》规定的标准对唐女士房屋进行拆迁安置的问题既是被告重庆市**行政裁决的核心内容,也是本案的争议的焦点。根据《关于审理涉及农村集体土地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十二条*二款规定:“征收农村集体土地时未就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进行安置

【胜诉】

较终,重庆市*五中级采纳了李吏民律师的观点,于2015年12月16日做出(2015)渝五中法行初字*00075号行政书,重庆市2015年2月2日作出的渝府地裁【2015】4号《重庆市安置争议裁决书》违法。

在案件审理中,迫于压力重庆高新区服务中心与唐女士于2015年7月7日签订《房屋拆迁协议书》、《农转非人员统建优惠购房安置协议》等,接收安置房屋并结算领取了全部款项,于同月20日将房屋腾空交付完毕!就此本案可谓苦尽甘来,结案!

【感谢回馈】

当事人唐女士在案结事了后的一次回访中说道:“在整个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李吏民律师亲力亲为,真正做到了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在这一段时间内已于我们很大的帮助与鼓励,事情的圆满解决也是京坤律师团队的一致努力,是业务过硬的有力体现!”

【以案说法】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对标准应当进行听证。在现实的过程中,安置方案往往没有经过听证,被征收人对安置方案争议很大。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5条、《重庆市土地管理规定》《渝府令【1999】53号》*37条之规定,被征收人可以申请县级以上进行协调,协调不成的由作出批复的机关作出行政裁决。对标准作出裁决,也规定了明确的程序,根据《关于加快推进安置争议协调裁决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33号)*三条之规定,必须协调,协调不成的,再行作



律师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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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概况

一、主要职责

二、机构设置

*二部分:2018年部门预算表

一、收支总体情况表

二、收入总体情况表

三、支出总体情况表

四、财政拨款收支总体情况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支出情况表(按功能分类科目)

六、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七、一般公共预算项目支出情况表(按支出经济分类科目)

八、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行政经费及“”经费预算表

九、**性预算支出情况表

十、部门预算基本支出预算表

十一、部门预算项目支出及其他支出预算表

*三部分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四部分  名词解释

概况

一、主要职责

1、宣传和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执行区委、区**的决议、决定,保证区委、区**布置的各项任务顺利完成。

2、做好**建设土地房屋征收安置工作。

3、承办区委区**及上级有关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机构设置

一、部门情况

1、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正科级单位)成立于2011年,为梅江区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工作。本单位无下属单位,属于一级预算单位。

   2、部门预算单位构成

梅江区土地房屋征收安置中心是梅江区直属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有人秘股、监审股、工程股、征收股四个股室,核定事业编制人员17人,其中:主任1名,副主任3名;股长4名,副股长4名。人员经费由财政核拨。聘用人员11人。

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部门预算收支增减变化情况

2018年本部门收入预算210.32万元,比上年增加27.12万元,增长14.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编制预算与政策性增加工资预算;支出预算210.32万元,比上年增加27.12万元,增长14.8%,主要原因是本年度编制预算与政策性增加工资预算支出。

  “”经费安排情况说明

2018年本部门“”经费无此预算安排。

机关运行经费安排情况

   2018年,本部门机关运行经费安排16.32万元,比上年增加/减少0万元,增长/下降0%,主要原因是与上年保持不变。其中:办公费8万元,邮电费0.3万元,差旅费1万元,维护费2.7万元,工会经费1万元,其他交通费用1万元,办公用房水电费1.26万元等。

   **采购情况

  本单位2018年度预算总金额1.1万元,预计采购通用类货物办公电脑2台,金额 1.1万元。

   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情况

截至2017年12月31日,本部门占有使用国有资产总体情况为:11台办公电脑、11台空调设备、1台复印机、1台扫描仪,一批办公家具合计15.25万元。本部门资产主分布在人秘股、工程股等办公室及会议室,本中心资产在2018年度没有报废计划。

   预算绩效信息公开情况

2018年度本局没有项目预算绩效信息公开的内容。

名词解释

拆迁档案管理费用

我区拆迁任务繁重,各项目拆迁资料档案的清点、整理以及文件级档案目录的补充与完善。为**拆迁档案的完善,财政预算拨款25万元用于档案编排、办公用品消耗、会议、水电及专职工作人员劳务费等。

工会经费

工会经费是工会组织开展各项活动所需要的费用。



【案件主体】

 上诉人(委托人):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

 委托代理人:陈军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河南省郑州市某区

 审理:河南省人民

 案  由:房屋征收决定违法并撤销行政纠纷

【案件基本情况】

  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是河南省郑州市某区的居民,在某区某村均拥有合法的房屋。2012年4月25日,郑州市某区委办公室、区**办公室联合下发通知,决定成立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指挥部。同年11月19日该指挥部下发《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安置方案》。在规定的期限内,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没有与该指挥部签订某区某村城中村改造项目村民宅基地房屋搬迁安置协议。故此,为加快某区某村城中村连片改造工作进度,该区委办公室、区**办公室联合又下发通知,决定成立某区某村城中村连片改造项目指挥部。同年8月22日,某区作出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并进行了张贴公示,但是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并不在该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中,然而于2014年8月、11月、12月,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仍被某区设立的指挥部委托的拆迁公司陆续强制拆除。为掩盖错误行为,某区竟然于2015年4月17日又作出《某区人民政关于对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进行补正的通告》,将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列入该补正通告确定的征收范围中。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不能接受,遂委托专门从事拆房法律业务的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陈军律师进行维权诉讼。北京拆迁律师

【维权历程】

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拆房律师陈军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介绍的案件情况和提供的材料,为他们制定了详细的维权方案。

首先,通过信息公开获取维权的证据材料

为了弄清某区补正通告的合法性,陈军律师为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拟写了多份**信息公开申请,向有关**以及**部门申请**信息公开,收集到大量证据材料,获知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是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持有集体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不在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确定的征收范围中,不是其征收对象;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于2014年8月、11月、12月被拆除事实,发生在某区作出的补正通告之前;某区作出的补正通告是为了让造成既成事实,并达到注销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产权证件的目的。等等,这些证据材料为提起诉讼做好了铺垫。

其次,据理力争,一审撤销某区的补正通告

郑州铁运输中级受理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提起的撤销某区作出的《某区人民政关于对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进行补正的通告》行政诉讼后,查清了本案的案件事实,认定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是建立在集体土地上的,根本不是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根本不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条的规定房屋征收的对象条件,是适用法律错误;某区设立的指挥部委托的拆迁公司在强制拆除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房屋之后才作出《某区人民政关于对某区房征决【2013】2号房屋征收决定书进行补正的通告》,某区对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涉案房屋先拆除后征收的行为,属于行政程序违法,缺乏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依法撤销。

再次,再接再厉,林州市律师,终审彻底击穿某区违法征收的闹剧

一审后,某区本应反思自己行政行为,但是其欲盖弥彰,提起上诉,认为一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认定涉案房屋先拆除后征收,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的代理律师陈军再接再厉,对某区的上诉理由逐一驳斥,认为某区对张先生、刘女士等五人集体土地的房屋进行进行征收,没有法律依据;采取对涉案房屋先拆除后征收的行为,属于行政程序违法,且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某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一审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审判程序合法。

较终,二审完全采纳了陈军律师的代理意见,遂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诉讼法50元由上诉人某区承担。

(详见书)

  【律师感言】

  、根据《土地管理法》规定,国家实行土地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二元土地所有制,并对土地用途进行严格的管制。国家进行建设活动,除有法律特殊规定外,必须使用国有土地。征收国有土地上房屋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的规定,征收集体土地以及房屋要依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但是某区把集体土地上房屋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条例》的规定来征收,严重违反法律规定的,也是一级不应当犯下的错误。犯下的错误,若能知错改错也可以,但百般狡辩,如盖弥彰,则是错上加错,失信于民。

  第二、**不仅是知法守法的**,更是严格的者。本案中某区先拆除后征收,行政程序违法,且错误适用法律,给包括上诉人在内的被拆迁人造成巨大的伤害和经济损失,同时也表明依法行政永远在路上,而道远。文/北京京坤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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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房屋拆迁,土地征收,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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