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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复核案件较为特殊,直接涉及被告人的生命,被告人的亲友在委托律师时,往往会更在意案件辩护的成败。在该类案件中,律师应当严格遵守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不对委托人做出不恰当的承诺,也不得进行所谓的“风险代理”,死刑案件矛盾尖锐,承诺无法兑现,造成的风险比一般案件更大。同时,虽然死刑复核案件的核准率较高,律师接受委托时仍应当恪尽职守,避免委托之初就存有“死马当活马医”、收费走程序的念头。在现阶段,为避免造成误会,律师还应提示家属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不显示辩护律师姓名。建议在确定委托时,采用专门的死刑复核**委托协议,对律师在死刑复核辩护中的特殊权利限制作出规定。
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律师是否有权会见当事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在实践中,只要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手续,绝大部分看守所基本上都允许,但是也不排除有看守所提出案件在死刑复核阶段,律师需要人民法院同意才能会见被告人的要求。这种会见难的情况多出现在重大敏感案件中,希望之后通过相关规定的完善予以明确。律师可在阅卷前后均至少会见被告人一次,通过了解、核对事实,听取被告人的陈述与辩解,并注意被告人是否提供检举立功等相关材料。
对死刑案件进行复核时,必须完成两项任务:
一是查明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是否清楚,据以定罪的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罪名是否准确,量刑(死刑、死缓)是否适当,程序是否合法;二是依据事实和法律,作出是否核准死刑的决定并制作相应的**文书,以核准正确的死刑判决、裁定,纠正不适当或错误的死刑判决、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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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核准的死刑复核案件中有很大一部分是由于符合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人民法院法官亲自或通过下级法院居中进行调解,被告方进行赔偿,取得被害方谅解甚或被害方不再有强烈的反应、情绪,取得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辩护律师应当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在适当的案件中帮助当事人亲属认识到其中的重要性,甚或与法官沟通,作相应的协助工作,以争取被告人量刑上的从宽处罚。
死刑复核律师在被告人未执行死刑前,不能轻言放弃,如认为事实、证据存在问题或被告人曾提供检举线索等,即使已核准死刑,律师仍应当保持适当关注,与法官和被告人亲属保持一定沟通。人民法院已经出现多起临刑中止执行的案件,在这种特殊情况下,律师应尽可能的通过会见被告人、约见法官等渠道获知中止执行的原因,并为进一步的辩护做好准备。2008年,人民法院曾出台《关于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但并没有对律师在该阶段如何参与予以明确,建议应当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