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明与小莉合资设立明丽公司
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
其中小明出资90万元,小莉出资10万元
在公司运营过程中
明丽公司与客户小美就合同履行产生纠纷
小美告到*
要求明丽公司支付货款50万元及相应利息
*支持了小美的诉请
但明丽公司未按期履行
小美向*申请执行
执行过程中
明丽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
但随后小美了解到
小明与小莉在完成注册公司的程序后
隔天就把公司的注册资本金转入了各自账户
小美据此向执行*提出申请
请求追加小明与小莉为案件的被执行人
执行*审理后
依法追加小明与小莉为被执行人
追加被执行人,是指执行过程中,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等不能清偿相应债务的,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实现执行目的,依法追加相关主体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立法本意
旨在通过追加被执行人,明确执行内容的实际责任主体,**当事人基于生效文书的胜诉利益,是破解“执行难”的重要手段。制度的设立与实施,维护了**的公正与*。
明丽公司的财产
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
公司股东小明和小莉
存在抽逃公司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胜诉利益
*依法追加小明和小莉
为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在其抽逃出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