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进口保健食品对证明性文件有什么要求

  • 更新时间:2024-05-01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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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注册地:北京
  • 主营产品:化妆品原料报送码,特殊化妆品注册,化妆品备案,化妆品年报,化妆品申报,化妆品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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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天健华成国际贸易咨询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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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符合当地相应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证明文件的要求

(1)申报产品由申请人委托境外生产企业生产的,证明文件中的生产企业应为被委托生产企业,同时需提供申请人委托生产的委托书。

(2)证明文件中应载明出具文件机构名称、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3)出具该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产品生产国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2、委托书的要求

(1)委托书应载明委托书出具单位名称、受委托单位名称、委托申请注册产品名称、委托事项和委托书出具日期。

(2)出具委托书的委托方应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

(3)被委托方再次委托其它代理机构办理注册事务时,应提供申请人的认可文件原件及中文译本,译文需经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

3、生产销售证明的要求

(1)证明文件应载明文件出具机构的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和出具文件的日期。

(2)证明文件应当明确标明该产品符合该国家(或地区)法律和相关标准,允许在该国(或地区)生产和销售,如为只准在该国(或地区)生产而不在该国(地区)销售则不可以申请注册。

(3)出具证明文件的机构应是生产国政府主管部门或行业协会。

(4)该证明文件应当经生产国(地区)的公证机关公证和驻所在国中国使领馆确认。

除此以外还应当注意以下事项:

1.产品名称、申请人名称、生产企业名称、代理机构名称(中、英文)应前后一致。

2.证明文件、委托书应为原件,应使用生产国(或地区)的官方文字,需由所在国(或地区)公证机关公证和我国驻所在国使(领)馆确认。

3.证明文件、委托书中载明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内使用。

4.证明文件、委托书应有单位印章或法人代表(或其授权人)签字。

5.证明文件、委托书应译为中文,并由中国境内公证机关公证。原件采用中外文对照的,可以不用另外翻译及国内公证。

提示:企业切勿害怕准备材料麻烦而听信某些代理公司可以代为准备,国家对资料造假的处理非常严格,一旦发现,将在1年内不准申报。

本文由北京天健华成国际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保健食品注册部编辑整理,更多信息登录中国注册申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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