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认证需要那些流程 需要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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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中正企业咨询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认证简介
一、基本概念

1. **农业:指在动植物生产过程中不使用化学合成的农药、化肥、生长调节剂、饲料添加剂等物质,以及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物,而是遵循自然规律和生态学原理,采取一系列可持续发展的农业技术,协调种植业和养殖业的平衡,维持农业生态系统持续稳定的一种农业生产方式。
2. **食品:指原料来自于**生产体系,根据**认证标准生产、加工,并经独立**认证机构认证的农产品及其加工产品等。
中国**产品认证属于产品认证的范畴,根据《*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产品认证管理办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4年*67号令)和中国合格评定**相关认可准则CNAS-CC23:2006《〈产品认证机构通用要求〉**产品认证的应用指南》的要求以及国际通行做法,**认证程序一般都包括认证申请和受理(包括合同评审)、文件审核、现场检查(包括必要的采样分析)、编写检查报告、认证决定、证书发放和证后监督等主要流程。

二、**生产基地的基本要求(要点)

1. 种子使用前没有用任何禁用物质处理。禁止使用任何转基因的种子和种苗;
2. 生产基地应建立长期的土壤培肥、植物保护、作物轮作和畜禽养殖计划;
3. 生产基地无明显水土流失、风蚀及其他环境问题;
4. 作物在收获、清洁、干燥、贮存和运输过程中必须避免污染;
5. 从常规生产系统向**生产转换通常需要2—3年的时间,新开荒地及撂荒多年的土地也需经至少12个月的转换期才有可能获得**认证;
6. 在生产和流通过程中,必须有完善的质量控制和跟踪审查体系,并有完整的生产和销售记录。

三、**产品加工/贸易的基本要求(要点)

1. 原料必须是已获得认证的**产品或**(**)产品;
2. 已获得**认证的原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重量或体积不得少于95%;
3. 只允许使用**的调料、色素和香料等辅助原料和《OFDC**认证标准》中允许使用的物质,禁止使用人工合成的色素、香料和添加剂等。禁止采用基因工程技术及其产物以及离子辐射处理技术;
4. **产品在加工、贮存和运输的过程中必须避免受到污染;
5. 加工/贮藏/运输/贸易全过程必须有完整的档案记录,并保留相应的单据。
邢台**认证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配料 ingredients
在制造或加工产品时使用的、并存在(包括改性的形式存在)于产品中的任何物质,包括添加剂。
3.2
食品添加剂 food additives
为改善食品品质和色、香、味以及为防腐、保鲜和加工工艺的需要而加入食品中的人工合成或者**物质。
3.3
饲料添加剂 feed additives
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3.4
加工助剂 processing aids
本身不作为产品配料用,仅在加工、配料或处理过程中为实现某一工艺目的而使用的物质或物料(不包括设备和器皿)。
邢台**认证
4 要求
4.1 通则
4.1.1 应当对本部分所涉及的加工及其后续过程进行有效控制,以保持加工后产品的**完整性,具体表现在如下方面:
a) 配料主要来自GB/T 19630.1 所描述的**农业生产体系,尽可能减少使用非**农业配料,有法律法规要求的情况除外;
b) 加工过程尽可能地保持产品的营养成分和原有属性;
c) **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在空间或时间上与非**产品加工及其后续过程分开。
4.1.2 **产品加工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食品加工厂应符合GB 14881的要求,**饲料加工厂应符合GB/T 16764的要求,其他加工厂应符合国家及行业部门有关规定。
4.1.3 **产品加工应考虑不对环境产生负面影响或将负面影响减少到较低。
4.2 食品和饲料
4.2.1 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2.1.1 来自GB/T 19630.1 所描述的**农业生产体系的**配料在终产品中所占的质量或体积不少于配料总量的95%。
4.2.1.2 当**配料无法满足需求时,可使用非**农业配料,但应不大于配料总量的5%。一旦有条件获得**配料时,应立即用**配料替换。
4.2.1.3 同一种配料不应同时含有**和常规成分。
4.2.1.4 作为配料的水和食用盐应分别符合GB 5749和GB 2721的要求,且不计入4.2.1.1所要求的配料中。
4.2.1.5 对于食品加工,可使用附录A中所列的物质。使用附录A.1和A.2所列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时,使用条件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
4.2.1.6 对于饲料加工,可使用附录B所列的饲料添加剂,使用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4.2.1.7 对于食品加工,需使用其它物质时,首先应符合GB 2760的规定,并按照附录C中的程序对该物质进行评估。
4.2.1.8 不应使用来自转基因的配料、添加剂和加工助剂。
4.2.2 加工
4.2.2.1 不应破坏食品和饲料的主要营养成分,可以采用机械、冷冻、加热、微波、烟熏等处理方法及微生物发酵工艺;可以采用提取、浓缩、沉淀和过滤工艺,但提取溶剂**于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在提取和浓缩工艺中不应添加其他化学试剂。
4.2.2.2 应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产品与非**产品混合或被禁用物质污染。
4.2.2.3 加工用水应符合GB 5749的要求。
4.2.2.4 在加工和储藏过程中不应采用辐照处理。
4.2.2.5 不应使用石棉过滤材料或可能被有害物质渗透的过滤材料。
4.2.3 有害生物防治
4.2.3.1 应**采取以下管理措施来预防有害生物的发生:
a)消除有害生物的孳生条件;
b)防止有害生物接触加工和处理设备;
c)通过对温度、湿度、光照、空气等环境因素的控制,防止有害生物的繁殖。
4.2.3.2可使用机械类、信息素类、气味类、粘着性的捕害工具、物理障碍、硅藻土、声光电器具,作为防治有害生物的设施或材料。
4.2.3.3可使用下述物质作为加工过程需要使用的消毒剂:乙醇、次氯酸钙、次氯酸钠、二氧化氯和过氧化氢。消毒剂应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不应使用有毒有害物质残留的消毒剂。
4.2.3.4 在加工或储藏场所遭受有害生物严重侵袭的紧急情况下,提倡使用中草药进行喷雾和熏蒸处理;不应使用硫磺熏蒸。
4.2.4 包装
4.2.4.1提倡使用由木、竹、植物茎叶和纸制成的包装材料,可使用符合卫生要求的其他包装材料。
4.2.4.2 所有用于包装的材料应是食品级包装材料,包装应简单、实用,避免过度包装,并应考虑包装材料的生物降解和回收利用。
4.2.4.3 可使用二氧化碳和氮作为包装填充剂。
4.2.4.4 不应使用含有合成杀菌剂、防腐剂和熏蒸剂的包装材料。
4.2.4.5不应使用接触过禁用物质的包装袋或容器盛装**产品。
4.2.5 储藏
4.2.5.1 **产品在储藏过程中不得受到其他物质的污染。
4.2.5.2 储藏产品的仓库应干净、无虫害,无有害物质残留。
4.2.5.3 除常温储藏外,可以下储藏方法:
a)储藏室空气调控;
b)温度控制;
c)干燥;
d)湿度调节。
4.2.5.4 **产品应单独存放。如果不得不与非**产品共同存放,应在仓库内划出特定区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产品不与其他产品混放。
4.2.6 运输
4.2.6.1 运输工具在装载**产品前应清洁。
4.2.6.2 **产品在运输过程中应避免与常规产品混杂或受到污染。
4.2.6.3 在运输和装卸过程中,外包装上的**认证标志及有关说明不得被玷污或损毁。
4.3 纺织品
4.3.1 原料
4.3.1.1纺织品的纤维原料应是**的**原料。
4.3.1.2 在原料加工成纤维的过程中,应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3.1.3 纺织品中的非纺织原料,在生产、使用和废弃物的处理过程中,不应对环境和人类造成危害。
4.3.2 加工
4.3.2.1 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应采用适宜的生产方法,尽可能减少对环境的影响。
4.3.2.2 不应使用对人体和环境有害的物质,使用的助剂均不得含有致癌、致畸、致突变、致敏性的物质,对哺乳动物的毒性口服LD50应大于2000mg/kg。
4.3.2.3 不应使用易生物积累的和不易生物降解的物质。
4.3.2.4在纺织品加工过程中能耗应较小化,尽可能使用可再生能源。
4.3.2.5如果在工艺或设备上将**加工和常规加工分离会对环境造成显著不利的影响,而不分离不会导致**纺织品与常规加工过程中使用的循环流体(如碱洗、上浆、漂洗等工序)有接触的风险,则**和常规工艺可以不分离,但加工厂应保证**纺织品不受禁用物质污染。
4.3.2.6加工单位应采用有效的污水处理工艺,确保排水中污染物浓度不**过GB 4287的规定。
4.3.2.7 应制定并实施生产过程中的环境管理改善计划。
4.3.2.8 煮茧过程或洗毛过程所用的表面活性剂应选择易生物降解的种类。
4.3.2.9浆液应易于降解或至少有80%可得到循环利用。
4.3.2.10在丝光处理工艺中,可使用氢氧化钠或其它的碱性物质,但应较大限度地循环利用。
4.3.2.11 纺织油和编织油(针油)应选用易生物降解的或由植物提取的油剂。
4.3.3 染料和染整
4.3.3.1 应使用植物源或矿物源的染料。
4.3.3.2 不应使用GB/T 18885中规定的禁止使用的有害染料及物质。
4.3.3.3 可使用**的印染增稠剂。
4.3.3.4 可使用易生物降解的软化剂。
4.3.3.5 不应使用含有会在污水中形成**卤素化合物的物质进行印染设备的清洗。
4.3.3.6 染料中的重金属类含量不得**过表1中的指标。
4.3.4 制成品
4.3.4.1 辅料(如:衬里、装饰物、钮扣、拉链、缝线等)应使用对环境无害的材料,尽量使用**材料。
4.3.4.2 制成品加工过程(如:砂洗、水洗)不得使用对人体及环境有害的助剂。
4.3.4.3 制成品中有害物质含量不得**过GB/T 18885的规定。
邢台**认证
8 畜禽养殖
8.1 转换期
8.1.1 饲料生产基地的转换期应符合5.1的要求。如牧场和草场仅供非草食动物使用,则转换期可缩短为12个月,如有充分证据证明12个月以上未使用禁用物质,则转换期可缩短到 6个月。
8.1.2畜禽应经过以下的转换期:
a)肉用牛、马属动物、驼,12个月;
b)肉用羊和猪,6个月;
c)乳用畜,6个月;
d)肉用家禽,10周;
e)蛋用家禽,6周;
f)其他种类的转换期长于其养殖期的四分之三。
8.2 平行生产
如果一个养殖场同时以**及非**方式养殖同一品种或难以区分的畜禽品种,则应满足下列条件,其**养殖的畜禽或其产品才可以作为**产品销售:
a)**畜禽和非**畜禽的圈栏、运动场地和牧场完全分开,或者**畜禽和非**畜禽是易于区分的品种;
b)贮存饲料的仓库或区域应分开并设置了明显的标记;
c)**畜禽不能接触非**饲料和禁用物质的贮藏区域。
8.3 畜禽的引入
8.3.1 应引入**畜禽。当不能得到**畜禽时,可引入常规畜禽,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a)肉牛、马属动物、驼,不**过6月龄且已断乳;
b)猪、羊,不**过6周龄且已断乳;
c)乳用牛,不**过4周龄,接受过初乳喂养且主要是以全乳喂养的犊牛;
d)肉用鸡,不**过2日龄(其他禽类可放宽到2周龄);
e)蛋用鸡,不**过18周龄。
8.3.2 可引入常规种母畜,牛、马、驼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过同种成年**母畜总量的10%,猪、羊每年引入的数量不应**过同种成年**母畜总量的20%。以下情况,经认证机构许可该比例可放宽到40%:
a)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
b)养殖场规模大幅度扩大;
c)养殖场发展新的畜禽品种。
所有引入的常规畜禽都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3.3 可引入常规种公畜,引入后应立即按照**方式饲养。
8.4 饲料
8.4.1 畜禽应以**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生产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农场。饲料生产和使用应符合*5章植物生产和表B.1的要求。
8.4.2 在养殖场实行**管理的前12个月内,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得作为**饲料销售。
饲料生产基地、牧场及草场与周围常规生产区域应设置有效的缓冲带或物理屏障,避免受到污染。
8.4.3 当**饲料短缺时,可饲喂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 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可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应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
8.4.4 应保证草食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鲜草、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以干物质计)。对于泌乳期前3个月的乳用畜,此比例可降低为50%(以干物质计)。在杂食动物和家禽的日粮中应配以粗饲料、鲜草或青干草、或者青贮饲料。
8.4.5 初乳期幼畜应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可用同种类的**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奶。
不应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可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得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牛、马属动物、驼,3个月;
b)山羊和绵羊,45d;
c)猪,40d。
8.4.6 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应使用转基因(基因工程)生物或其产品。
8.4.7 不应使用以下方法和物质: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种动物及其制品;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但使用水、乙醇、动植物油、醋、二氧化碳、氮或羧酸提取的除外。
8.4.8 使用的饲料添加剂应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中,并批准销售的产品,同时应符合本部分的相关要求。
8.4.9 可使用氧化镁、绿砂等**矿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表B.1中列出的矿物质和微量元素。
8.4.10 添加的维生素应来自发芽的粮食、鱼肝油、酿酒用酵母或其他**物质;不能满足畜禽营养需求时,可使用人工合成的维生素。
8.4.11 不应使用以下物质(表B.1中允许使用的物质除外):
a)化学合成的生长促进剂(包括用于促进生长的抗生素、抗寄生虫药和激素);
b)化学合成的调味剂和香料;
c)防腐剂(作为加工助剂时例外);
d)化学合成的着色剂;
e)非蛋白氮(如尿素);
f)化学提纯氨基酸;
g) 抗氧化剂;
h) 粘合剂。
8.5 饲养条件
8.5.1 畜禽的饲养环境(如:圈舍、围栏等)应满足下列条件,以适应畜禽的生理和行为需要:
a)符合附录D的要求的畜禽活动空间和充足的睡眠时间;畜禽运动场地可以有部分遮蔽;水禽应能在溪流、水池、湖泊或池塘等水体中活动;
b)空气流通,自然光照充足,但应避免过度的太阳照射;
c)保持适当的温度和湿度,避免受风、雨、雪等侵袭;
d)如垫料可能被养殖动物啃食,则垫料应符合8.4对饲料的要求;
e)足够的饮水和饲料,畜禽饮水水质应达到GB5749的要求;
f)不使用对人或畜禽健康明显有害的建筑材料和设备;
g)避免畜禽遭到野兽的侵害。
8.5.2饲养蛋禽可用人工照明来延长光照时间,但每天的总光照时间不得**过16h。生产者可根据蛋禽健康情况或所处生长期(如:新生禽取暖)等原因,适当增加光照时间。
8.5.3 应使所有畜禽在适当的季节能够到户外自由运动。但以下情况可例外:
a)特殊的畜禽舍结构使得畜禽暂时无法在户外运动,但应限期改进;
b)圈养比放牧更有利于土地资源的持续利用。
8.5.4 肉牛较后的育肥阶段可采取舍饲,但育肥阶段不应**过其养殖期的五分之一,且较长不**过3个月。
8.5.5 不应采取使畜禽无法接触土地的笼养和完全圈养、舍饲、拴养等限制畜禽自然行为的饲养方式。
8.5.6 群居性畜禽不应单栏饲养,但患病的畜禽、成年雄性家畜及妊娠后期的家畜例外。
8.5.7 不应强迫喂食。
8.6 疾病防治
8.6.1疾病预防应依据以下原则进行:
a)根据地区特点选择适应性强、抗性强的品种;
b)提供优质饲料、适当的营养及合适的运动等饲养管理方法,增强畜禽的非特异性*力;
c)加强设施和环境卫生管理,并保持适宜的畜禽饲养密度。
8.6.2 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使用表B.2中所列的消毒剂。消毒处理时,应将畜禽迁出处理区。应定期清理畜禽粪便。
8.6.3 可采用植物源制剂、微量元素和中兽医、针灸、顺势**等疗法医治畜禽疾病。
8.6.4 可使用疫苗预防接种,不应使用基因工程疫苗(国家强制*的疫苗除外)。当养殖场有发生某种疾病的危险而又不能用其他方法控制时,可紧急预防接种(包括为了促使母源体抗体物质的产生而采取的接种)。
8.6.5 不应使用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对畜禽进行预防性**。
8.6.6 当采用多种预防措施仍无法控制畜禽疾病或伤痛时,可在兽医的指导下对患病畜禽使用常规兽药,但应经过该药物的休药期的2倍时间(如果2倍休药期不足48h,则应达到48h)之后,这些畜禽及其产品才能作为**产品出售。
8.6.7 不应为了刺激畜禽生长而使用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抗寄生虫药或其他生长促进剂。不应使用激素控制畜禽的生殖行为(如:诱导发情、同期发情、**数排卵等),但激素可在兽医监督下用于对个别动物进行疾病**。
8.6.8 除疫苗接种、驱除寄生虫**外,养殖期不足12个月的畜禽只可接受一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养殖期**过12 个月的,每12个月较多可接受三个疗程的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过允许疗程的,应再经过规定的转换期。
8.6.9 对于接受过抗生素或化学合成的兽药**的畜禽,大型动物应逐个标记,家禽和小型动物则可按群批标记。
8.7 非**性手术
8.7.1 **养殖强调尊重动物的个性特征。应尽量养殖不需要采取非**性手术的品种。在尽量减少畜禽痛苦的前提下,可对畜禽采用以下非**性手术,必要时可使用麻醉剂:
a)物理阉割;
b)断角;
c)在仔猪出生后24h内对犬齿进行钝化处理;
d)羔羊断尾;
e)剪羽;
f)扣环。
8.7.2 不应进行以下非**性手术:
a)断尾(除羔羊外);
b)断喙、断趾;
c)烙翅;
d)仔猪断牙;
e)其他没有明确允许采取的非**性手术。
8.8 繁殖
8.8.1 宜采取自然繁殖方式。
8.8.2 可采用人工授精等不会对畜禽遗传多样性产生严重影响的各种繁殖方法。
8.8.3 不应使用胚胎移植、克隆等对畜禽的遗传多样性会产生严重影响的人工或辅助性繁殖技术。
8.8.4 除非为了**目的,不应使用生殖激素促进畜禽排卵和分娩。
8.8.5 如母畜在妊娠期的后三分之一时段内接受了禁用物质处理,其后代应经过相应的转换期。
8.9 运输和屠宰
8.9.1 畜禽在装卸、运输、待宰和屠宰期间都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其他畜禽产品在装卸、运输、出入库时也应有清楚的标记,易于识别。
8.9.2 畜禽在装卸、运输和待宰期间应有专人负责管理。
8.9.3 应提供适当的运输条件,例如:
a)避免畜禽通过视觉、听觉和嗅觉接触到正在屠宰或已死亡的动物;
b)避免混合不同群体的畜禽;**畜禽应避免与常规畜禽混杂,并有明显的标识;
c)提供缓解应激的休息时间;
d)确保运输方式和操作设备的质量和适合性;运输工具应清洁并适合所运输的畜禽,并且没有尖突的部位,以免伤害畜禽;
e)运输途中应避免畜禽饥渴,如有需要,应给畜禽喂食、喂水;
f)考虑并尽量满足畜禽的个别需要;
g)提供合适的温度和相对湿度;
h)装载和卸载时对畜禽的应激应较小。
8.9.4 运输和宰杀动物的操作应力求平和,并合乎动物福利原则。不应使用电棍及类似设备驱赶动物。不应在运输前和运输过程中对动物使用化学合成的镇静剂。
8.9.5 应在**批准的或具有资质的屠宰场进行屠宰,且应确保良好的卫生条件。
8.9.6 应就近屠宰。除非从养殖场到屠宰场的距离太远,一般情况下运输畜禽的时间不**过8h。
8.9.7 不应在畜禽失去知觉之前就进行捆绑、悬吊和屠宰,小型禽类和其他小型动物除外。用于使畜禽在屠宰前失去知觉的工具应随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如因宗教或文化原因不允许在屠宰前先使畜禽失去知觉,而必须直接屠宰,则应在平和的环境下以尽可能短的时间进行。
8.9.8**畜禽和常规畜禽应分开屠宰,屠宰后的产品应分开贮藏并清楚标记。用于畜体标记的颜料应符合国家的食品卫生规定。
8.10 有害生物防治
有害生物防治应按照**次序采用以下方法:
a)预防措施;
b)机械、物理和生物控制方法;
c)可在畜禽饲养场所,以对畜禽安全的方式使用国家批准使用的杀鼠剂和表A.2中的物质。
8.11 环境影响
8.11.1 应充分考虑饲料生产能力、畜禽健康和对环境的影响,保证饲养的畜禽数量不**过其养殖范围的较大载畜量。应采取措施,避免过度放牧对环境产生不利影响。
8.11.2 应保证畜禽粪便的贮存设施有足够的容量,并得到及时处理和合理利用,所有粪便储存、处理设施在设计、施工、操作时都应避免引起地下及地表水的污染。养殖场污染物的排放应符合GB 18596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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