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审查过程中,可以征求拟设立律师事务所所在地县级**行政机关的意见;对于需要调查核实有关情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也可以委托县级**行政机关进行核实。
经审查,应当对设立律师事务所的申请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材料是否真实齐全出具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
*二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用于办公场所悬挂,副本用于接受查验。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许可,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机关受理设立申请并进行初审,报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机关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的决定。
*十七条 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县)**行政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设立申请书;
(二)律师事务所的名称、章程;
(三)设立人的名单、简历、身份证明、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人选;
(四)住所证明;
(五)资产证明。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设立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当提交所在地县级**有关部门出具的核拨编制、提供经费**的批件。
申请设立许可时,申请人应当如实填报《律师事务所设立申请登记表》。
新合伙人应当从专职执业的律师中产生,并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但**部另有规定的除外。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伙人。
律师事务所跨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变更住所,需要相应变更负责对其实施日常监督管理的**行政机关的,应当在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其所在地设区的市级**行政机关或者直辖市**行政机关将有关变更情况通知律师事务所迁入地的县级**行政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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