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诚之信集群注册托管有限公司
*二章 托管企业登记
*四条 在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设立1年以上的企业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市注册的集群注册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
*五条 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提供托管服务的住所(经营场所)须有明确的可供送达文书的地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且场地租赁合同的租赁期限自申请之日起不少于2年;
(二)申请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近3年在工商、税务、公安、人民银行等部门无违法(犯罪)记录及不良信用记录;
(三)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负责人曾担任其他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负责人,在其任职期间该企业近3年未曾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企业名单,没有税务不良信用记录。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许可的企业经营场所需满足特定面积或布局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四章 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义务
*十四条 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在托管企业住所(经营场所)变更后30日内,在原住所(经营场所)继续为尚未变更至新住所(经营场所)的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
*十五条 托管企业为集群企业提供住所托管服务,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十六条 托管企业应当为集群企业建立档案,档案内容包括:
(一)托管企业代理集群企业办理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及其他许可、资质、登记申请的结果及相关文件;
(二)集群企业投资人、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件)复印件和上述人员的联系电话及与集群企业约定的联系方式;
(三)代理税务、代理记账的,应有台账及凭证;
(四)托管企业与集群企业签订的托管合同书;
(五)其他应保存的档案资料。
在本市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经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孵化器建设运营企业、设立1年以上的企业代理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市注册的集群注册托管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可以申请从事住所托管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