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昌航空运输辩护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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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十七条*二款
对于因托运行李毁灭、遗失或者损坏而产生的损失,只要造成毁灭、遗失或者损坏的事件是在上或者在托运行李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任何期间内发生的,承运人就应当承担责任。但是,行李损失是由于行李的固有缺陷、质量或者瑕疵造成的,在此范围内承运人不承担责任。关于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承运人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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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过航空飞行经历的乘客中,多多少少都会遇到过飞机晚点导致重要事项被耽误、托运行李发现贵重物品被损坏等情况,遭遇这些情况的乘客有的忍气吞声、息事宁人,有的则坚决要讨个说法,拿起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航空运输合同纠纷如何通过诉讼渠道解决呢?
一、诉讼管辖
有权提起诉讼的人在提起诉讼时,其诉讼管辖遵从《民事诉讼法》*28条的规定,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管辖,而不考虑是违约之诉还是侵权之诉。
1995年10月30日八届**会*十六次会议通过的《*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包括航空运输合同关系的基本法律,该法百三十一条明确规定:“有关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失的诉讼,不论其根据如何,只能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赔偿责任限额提出。”在实践中有旅客因航班延误以消费者名义状告航空公司服务质量并要求赔偿,原告就坚持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消费者权益保》是适用于一切消费者的普通法,并且是规定一般民事关系的,而《民用航空法》是仅适用于乘坐飞机的消费者,并且是规定航空运输这一的民事关系的,因此是特别法。在民法适用上,以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为原则。即对于该事项有特别法时,应适用特别法,而不适用普通法;只在无特别法时,才适用普通法,普通法起补充特别法的作用。根据这一原则,《民航法》有**适用的效力,《民航法》对民航运输中的法律纠纷有专属的**的管辖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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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合同纠纷,是指因订立、履行、变更、终止运输合同发生的纠纷。
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将旅客或货物按照约定从起运点运输至终点,旅客或托运人支付票款或运输费用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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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客对于其随身携带的个人物件负有谨慎保管和注意义务。航空公司对旅客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的损失实行过错责任原则,即航空公司对因其过错或者其受雇人或者代理人的过错造成的非托运行李包括个人物件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无法举证航空公司存在过错及航空公司的业务行为与非托运行李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的情况下,航空公司对非托运行李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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