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供应工业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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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子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章质量管理职责
1、质量管理手册(包含制度)
2、岗位任职要求
3、岗位职责
4、任命书
5、质量管理考核办法
6、质量管理考核记录










*二章企业环境与场所要求
1、员工卫生监视表
2、温度、湿度监视表
*三章生产资源的提供
1.生产设备台账
2.工装设备台账
3.设备检修计划
4.设备检修记录
5.设备日常保养表
6.检测设备台账
7.检测设备周期计划表
8.培训计划
9.培训记录
10.培训考核表
11.员工档案
12.员工培训试题
13.生产设备操作规程
14.实验室设备操作规程
15.文件资料一览表
16.食品包装用聚乙烯、聚苯乙烯、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60-2003
17.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5009.67-2003
18.食品包装用聚丙烯成型品卫生标准GB 9688-1988
1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GB 18006.1-2009
20.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GBT 4456-2008
21.聚丙烯(PP)树脂GB/T12670-2008
22.按接收质量限(AQL)检索的逐批检验抽样计划GB/T2828.1





*四章采购质量控制
1.采购计划
2.采购清单
3.采购合同
4.合格供方名录
5.供方业绩评定表
6.原材料使用台账
7.PE膜检测报告
8.PP树脂检测报告



*五章生产过程控制
1.生产通知单
2.生产工艺记录
3.过程确认记录
4.进货检验卡片
5.过程检验卡片
6.工艺文件
7.检验作业书
8.过程首检检验记录
9.过程巡检检验记录
10.过程完工检验记录


*六章产品质量检验
1、产品出厂检验报告
2、不合格品报告
3、合格证





*七章生产*防护
1、*隐患排查表
2、回收协议
3、劳保发放
4、灭火器点检表
5、消防台账
6、应急训练记录
7、运输协议
芜湖供应工业生产许可证
建筑用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一)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部分)
章 总则
条为了做好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三条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由*检疫总局发证。
*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四条本细则中的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包括6种,其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如下:
依据YB/T 2011-2014《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规定,热轧钢筋用钢坯是指经连铸成型,横截面四边长度相等或两相对边长度相等,四内角均为90度的连铸坯。
依据GB 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规定,热轧光圆钢筋是指经热轧成型,横截面通常为圆形,表面光滑,交货型式为盘卷或直条的成品钢筋,通常用于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楼板、墙板、箍筋等受力部位。
依据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定,热轧带肋钢筋是指按热轧状态交货,横截面通常为圆形,且表面带肋的混凝土结构用钢材,交货型式为盘卷或直条的成品钢筋,通常用于普通钢筋混凝土结构中梁、柱等主要受力构件。
依据GB 13014-201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规定,余热处理钢筋是指热轧后利用热处理原理进行表面控制冷却,并利用芯部余热自身完成回火处理所得的成品钢筋,其基圆上形成环状的淬火自回火组织,通常用于非抗震结构中的受力构件。
依据YB/T 4361-2014《钢筋混凝土用耐蚀钢筋》规定,耐蚀钢筋是指根据钢筋使用环境类别的不同,在钢中加入适量的耐腐蚀合金元素,使其具有耐腐蚀性能,按照热轧或控冷控轧状态交货的钢筋,通常用于工业大气腐蚀环境和氯离子腐蚀环境下的混凝土结构。
依据YB/T 4362-2014《钢筋混凝土用不锈钢钢筋》规定,不锈钢钢筋是指按热轧工艺生产,以不锈、耐蚀性为主要特征的钢筋,通常用于海洋、岛礁、跨海大桥等腐蚀较严重地区的混凝土结构中,以及使用年限较长的重要公共建筑中。
表1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单元及说明
序号 产品单元 强度级别 规格 说明
1 热轧钢筋用钢坯 300、400、500 范围通常为150mm×150mm~200mm×200mm /
2 热轧光圆钢筋 300 范围为6mm~22mm HPB代表光圆钢筋;
C代表盘卷;
B代表直条;
3 热轧带肋钢筋 400、500 范围为6mm~50mm HRB代表普通热轧钢筋;HRBF代表细晶粒钢筋;
E代表抗震
C代表盘卷
B代表直条
4 余热处理钢筋 400、500  范围为8mm~50mm RRB代表余热处理钢筋;W代表可焊接
5 耐蚀钢筋 400、500 范围为6mm~50mm HRB代表普通热轧钢筋;
a代表耐大气腐蚀;
c代表耐氯离子腐蚀;
E代表抗震
C代表盘卷
B代表直条
6 不锈钢钢筋 300、400、500 范围为6mm~50mm HPB代表光圆钢筋;
HRB代表普通热轧钢筋;S代表不锈
C代表盘卷
B代表直条
注:1.在同一产品单元中,高强度级别覆盖低强度级别。
    2.在同一产品单元中,抗震钢筋覆盖非抗震钢筋。
3.在同一产品单元中,可焊接钢筋覆盖同强度级别非可焊接钢筋。
*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2。
表2 钢筋混凝土用热轧钢筋产品执行标准和相关标准
序号 产品单元 产品标准 相关标准
1 热轧钢筋用钢坯 YB/T 2011-2014连续铸钢方坯和矩形坯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2008 钢铁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11-2011钢铁及合金铬含量的测定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
GB/T 223.12-19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4-200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含量
GB/T 223.1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223.19-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新亚铜灵—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2008  钢铁及合金镍含量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6-2008  钢铁及合金钼含量的测定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蒸馏分离靛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40-2007钢铁及合金铌含量的测定氯磺S分光光度法
GB/T 223.59-200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锑磷钼蓝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19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书的一般规定
GB/T 4336 -2002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  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2 热轧光圆钢筋 GB 1499.1-2008钢筋混凝土用钢*1部分:热轧光圆钢筋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2008 钢铁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12-19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9-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新亚铜灵—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2008  钢铁及合金镍含量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59-200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锑磷钼蓝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19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32-2010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书的一般规定
GB/T 4336 -2002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YB/T 081-1996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
3 热轧带肋钢筋 GB 1499.2-2007钢筋混凝土用钢*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2008 钢铁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11-2011钢铁及合金铬含量的测定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
GB/T 223.12-19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4-200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含量
GB/T 223.1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223.19-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新亚铜灵—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2008  钢铁及合金镍含量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6-2008  钢铁及合金钼含量的测定硫氰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3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蒸馏分离靛蓝光度法测定氮量
GB/T 223.40-2007钢铁及合金铌含量的测定氯磺S分光光度法
GB/T 223.59-200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锑磷钼蓝光度法测定磷量
GB/T 223.63-1988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高碘酸钠(钾)光度法测定锰量
GB/T 228.1-2010  金属材料 拉伸试验 *1部分:室温试验方法
GB/T 232-2010  金属材料  弯曲试验方法
GB/T 2101-2008  型钢验收、包装、标志及质量书的一般规定
GB/T 4336 -2002  碳素钢和中低合金钢火花源原子发射光谱分析方法(常规法)
YB/T 081-1996  冶金技术标准的数值修约与检测数值的判定原则
YB/T 5126-2003  钢筋混凝土用钢筋  弯曲和反向弯曲试验方法
4 余热处理钢筋 GB 13014-2013钢筋混凝土用余热处理钢筋 GB/T 222-2006  钢的成品化学成分允许偏差
GB/T 223.5-2008 钢铁酸溶硅和全硅含量的测定还原型硅钼酸盐分光光度法
GB/T 223.11-2011钢铁及合金铬含量的测定可视滴定或电位滴定法
GB/T 223.12-1991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碳酸钠分离二苯碳酰二肼光度法测定铬量
GB/T 223.14-2000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钽试剂萃取光度法测定钒含量
GB/T 223.17-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二安替比林甲烷光度法测定钛量
GB/T 223.19-1989  钢铁及合金化学分析方法新亚铜灵—萃取光度法测定铜量
GB/T 223.23-2008  钢铁及合金镍含量的测定丁二酮肟分光光度法
GB/T 223.26-2008  钢铁
芜湖供应工业生产许可证
受理
0.5个工作日


根据受理标准,窗口人员受理通过,确定审查方式,打印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应当加盖实施。受理不通过,打印不予受理通知书,加盖实施,送达申请人。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出具一次性补齐补正告知书,由申请人补正后予以受理。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可以当场更正的,应请申请人当场更正。对不能当场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在5日内出具一次性书面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网上办理的,通过、终端等渠道告知申请人。
办结
0.5个工作日


复审材料、制作待发证登记表、整理报批许可材料。
决定公开
0个工作日


代表每隔十天在*门户上公示发证企业名单
咨询
0个工作日


政务服务人员有义务准确、**地答复申请人的疑问。列出岗位职责和权限、途径、工作程序和回复时限。可提供窗口咨询、电话咨询、网上咨询、信函咨询等方式。应列出咨询时间和回复时间。
芜湖供应工业生产许可证
*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直接关系公共*、人体健康、生命财产*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贯彻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本条例。
*二条 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和通信质量*的产品;
(四)*网、*帽、建筑扣件等**劳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公共*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三条 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条 在*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执行。
*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的原则。
*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章 申请与受理
   *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要求;
(七)符合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规定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发布。
**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章 审查与决定
   *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十七条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二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四章 证书和标志
*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三十一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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