池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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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信息编号:181383565,公司编号:14590612

    产品规格:不限

    产品数量:9999.00 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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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子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会员 7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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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营性质:外商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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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已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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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池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详细信息

安徽子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制品和塑料复合制品;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使用过程中直接接触食品或者食品添加剂的塑料容器、用具、餐具等制品。根据产品的形式分为4类:包装类、容器类、工具类、其他类。其中包装类包括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桶、瓶、罐、杯、瓶坯;工具类包括筷、刀、叉、匙、夹、料擦(厨房用)、盒、碗、碟、盘、杯等餐具;其他类包括不能归入以上三类中的其他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不包括食品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接触食品的机械、管道、传送带。
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产品包括3类39个产品(详见表1),增补品种时将另行公布产品目录。根据生产工艺相同或相近的产品划分成一个产品单元的原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共分为6个产品单元:包装类包括4个产品单元:非复合膜袋、复合膜袋、片材、编织袋。容器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容器。工具类包括1个产品单元:食品用工具。
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生产许可审查细则包括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6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企业生产许可实地核查办法和每个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审查细则构成了对该产品单元的生产许可企业审查办法。


表1  批实施市场准入制度管理的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工具等制品目录
产品分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标准 备注



 1.非复合
膜袋 1.聚乙烯自粘保鲜膜 GB 10457-1989 
  2.商品零售包装袋(仅对食品用塑料包装袋) BB/T0039-2006 
  3.液体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QB 1231-1991 
  4.食品包装用聚偏二氯乙烯(PVDC)片状肠衣膜 GB/T 17030-1997 
  5.双向拉伸聚丙烯珠光薄膜 BB/T 0002-1994 *
  6.高密度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12025-1989 
  7.包装用聚乙烯吹塑薄膜 GB/T 4456-1996 
  8.包装用双向拉伸聚酯薄膜 GB/T 16958-1997 
  9.单向拉伸高密度聚乙烯薄膜 QB/T 1128-1991 
  10.聚丙烯吹塑薄膜 QB/T 1956-1994 
  11.热封型双向拉伸聚丙烯薄膜 GB/T 12026-2000 
  12.未拉伸聚乙烯、聚丙烯薄膜 QB 1125-2000 *
  13.夹链自封袋 BB/T 0014-1999 *
  14.包装用镀铝膜 BB/T 0030-2004 *
 2.复合膜袋 15.耐蒸煮复合膜、袋 GB/T 10004-1998 
  16.双向拉伸聚丙烯(BOPP)/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GB/T 10005-1998 
  17.双向拉伸尼龙(BOPA)/低密度聚乙烯(LDPE)复合膜、袋 QB/T 1871-1993 
  18.榨菜包装用复合膜、袋 QB 2197-1996 
  19.液体食品包装用塑料复合膜、袋 GB 19741-2005 
  20.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 GB 18192-2000 
  21.液体食品无菌包装用复合袋 GB 18454-2001 
  22.液体食品保鲜包装用纸基复合材料(屋顶包) GB 18706-2002 
  23.多层复合食品包装膜、袋 GB/T 5009.60-2003[增加内容]
已备案的企业标准 *
 3.片材 24.食品包装用聚氯乙烯硬片、膜 GB/T 15267-1994 
  25.双向拉伸聚苯乙烯(BOPS)片材 GB/T 16719-1996 
  26.聚丙烯(PP)挤出片材 QB/T 2471-2000 
 4.编织袋 27.塑料编织袋 GB/T 8946-1998 
  28.复合塑料编织袋 GB/T 8947-1998 


类 5.容器 29.聚乙烯吹塑桶 GB/T 13508-1992 
  30.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碳酸饮料瓶 QB/T 1868-2004 
  31.聚酯(PET)无汽饮料瓶 QB 2357-1998 
  32.聚碳酸酯(PC)饮用水罐 QB 2460-1999 
  33.热罐装用聚对苯二甲酸乙二醇酯(PET)瓶 QB/T 2665-2004 
  34.软塑折叠包装容器 BB/T 0013-1999 
  35.包装容器 塑料防盗瓶盖 GB/T 17876-1999 
  36.塑料奶瓶、塑料饮水杯(壶)、塑料瓶坯 GB14942 -1994
GB13113 -1991 
GB17327 -1998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


类 6.食品用
工具 37.密胺塑料餐具 QB 1999-1994 
  38.塑料菜板 QB/T 1870-1993 
  39.一次性塑料餐饮具 GB 9688-1988
GB 9689-1988
经备案的企业标准 
注:上表中带“”为适用于包装、盛放食品的制品。
池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章 总则
条为了做好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电线电缆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三条电线电缆产品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四条本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一)电线电缆的定义:用以传输电(磁)能、信息和实现电磁能转换的产品。
(二) 电线电缆产品发证范围包括架空绞线、塑料绝缘控制电缆、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和架空绝缘电缆等5个产品单元。**出本细则所列产品标准规定的产品不属发证范围。
1.架空绞线:由圆形铝线、铝合金线、铝包钢线和镀锌钢线同心绞合而成的导线,用于传输电流。架空绞线没有绝缘层、没有护层,是裸电线的一个品种。
(1)铝绞线包含钢芯铝绞线、防腐型钢芯铝绞线产品;
(2)铝合金绞线包含钢芯铝合金绞线、铝合金芯铝绞线产品;
(3)铝包钢绞线包含铝包钢芯铝绞线、铝包钢芯铝合金绞线产品;
(4)技术含量高的覆盖技术含量低的,大截面积覆盖小截面积;
(5)由成型单线绞合而成的导线不属于发证范围,如执行GB/T 20141-2006标准的产品;
(6)不作为导线使用(通常无直流电阻要求)的绞线产品不属于发证范围,如执行YB/T 5004-2012标准的产品。
2.塑料绝缘控制电缆:由导体、绝缘、护层等组成,用于电气装置中传输控制、测量和指示信号的多芯电缆,是电气装备用电线电缆的一个品种。绝缘材料包括聚氯乙烯和交联聚乙烯,护套材料包括聚氯乙烯、聚乙烯、无卤低烟热塑性聚烯烃等,控制电缆可以具备无卤低烟阻燃等特性。
(1)技术含量高的覆盖技术含量低的,多芯数覆盖少芯数;
(2)耐火控制电缆不属于发证范围;
(3)氟塑料绝缘控制电缆不属于发证范围。
3.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由导体、绝缘、护层等组成,用于电力系统中传输和分配大功率电能,额定电压为1kV和3kV的电力电缆。绝缘材料包括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乙丙橡胶和硬乙丙橡胶,护套材料包括聚氯乙烯、聚乙烯、无卤低烟热塑性聚烯烃、氯磺化聚乙烯等。
(1)挤包绝缘低压电力电缆可以具备无卤低烟阻燃C类特性;
(2)技术含量高的覆盖技术含量低的,高电压等级覆盖低电压等级,大截面积覆盖小截面积;
(3)耐火电力电缆不属于发证范围;
(4)执行GB/T 31840-2015、NB/T 42051-2015标准的铝合金芯挤包绝缘电力电缆不属于发证范围。
4.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用于电力系统中传输和分配大功率电能,额定电压6kV~35kV的电力电缆。绝缘材料包括聚氯乙烯、交联聚乙烯、乙丙橡胶和硬乙丙橡胶,护套材料包括聚氯乙烯、聚乙烯、氯磺化聚乙烯等。
(1)技术含量高的覆盖技术含量低的,高电压等级覆盖低电压等级,大截面积覆盖小截面积;
(2)具有阻燃、耐火特性的挤包绝缘中压电力电缆不属于发证范围; 
(3)执行GB/T 31840-2015标准的铝合金芯挤包绝缘电力电缆不属于发证范围。
5.架空绝缘电缆:由导体和绝缘层组成,架空悬挂敷设在户外,用于传输和分配大功率电能。导体材料包括铜、铝和铝合金,绝缘材料包括耐候型聚氯乙烯、聚乙烯和交联聚乙烯。
(1)高电压等级覆盖低电压等级,大截面积覆盖小截面积;
(2) 钢芯铝绞线芯架空绝缘电缆不属于发证范围。
池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章 总 则
条 为了**直接关系公共*、人体健康、生命财产*的重要工业产品的质量*,贯彻地区产业政策,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协调发展,**本条例。
*二条 地区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一)乳制品、肉制品、饮料、米、面、食用油、酒类等直接关系人体健康的加工食品;
(二)电热毯、压力锅、燃气热水器等可能危及人身、财产*的产品;
(三)税控收款机、防伪验钞仪、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备、无线广播电视发射设备等关系金融*和通信质量*的产品;
(四)*网、*帽、建筑扣件等**劳动*的产品;
(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公共*的产品;
(六)法律、行政法规要求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其他产品。
*三条 地区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并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的质量*通过消费者自我判断、企业自律和市场竞争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的质量*通过认证认可制度能够有效**的,不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适时对目录进行评价、调整和逐步缩减,报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四条 在*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列入目录产品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列入目录产品的进出口管理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五条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销售或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列入目录的产品。
*六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负责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
地区对实行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制度的工业产品,统一目录,统一审查要求,统一证书标志,统一监督管理。
*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程序合法、便民的原则。
*八条 县级以上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及其人员、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所知悉的地区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二章 申请与受理
   *九条 企业取得生产许可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营业执照;
(二)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人员;
(三)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验检疫手段;
(四)有与所生产产品相适应的技术文件和工艺文件;
(五)有健全有效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六)产品符合有关地区标准、行业标准以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的要求;
(七)符合地区产业政策的规定,不存在地区明令淘汰和禁止投资建设的落后工艺、高耗能、污染环境、浪费资源的情况。
法律、行政法规有其他规定的,还应当符合其规定。
*十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九条规定的条件,根据工业产品的不同特性,**并发布取得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需要对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作规定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并发布。
**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征求消费者协会和相关产品行业协会的意见。
*十一条 企业生产列入目录的产品,应当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正在生产的产品被列入目录的,应当在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企业的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
*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的申请后,应当依照《*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十三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以及其他任何单位不得另行附加任何条件,限制企业申请取得生产许可证。
*三章 审查与决定
   *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受理企业申请后,应当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依照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应当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5日内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对企业的审查包括对企业的实地核查和对产品的检验。
*十五条 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指派2至4名核查人员,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十六条 核查人员经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考核合格,取得核查人员证书,方可从事相应的核查工作。
*十七条 核查人员依照本条例*九条规定的条件和列入目录产品生产许可证的具体要求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
核查人员对企业进行实地核查,不得刁难企业,不得索取、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十八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将对企业实地核查的结果书面告知企业。核查不合格的,应当说明理由。
*十九条 企业经实地核查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产品检验。需要送样检验的,核查人员应当封存样品,并告知企业在7日内将该样品送达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需要现场检验的,由核查人员通知检验机构进行现场检验。
*二十条 检验机构应当依照地区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检验,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检验工作。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应当客观、公正、及时地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报告经检验人员签字后,由检验机构负责人签署。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对检验报告负责。
*二十一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进行产品检验,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和方便企业的原则,为企业提供**、便捷的检验服务,不得拖延,不得刁难企业。
*二十二条 检验机构和检验人员不得从事与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相关的生产、销售活动,不得以其名义**或者监制、监销其检验的列入目录产品。
*二十三条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组织对企业进行审查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在完成审查后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
*二十四条 自受理企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颁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证书(以下简称许可证证书);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企业,并说明理由。
检验机构进行产品检验所需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期限。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作出的相关产品准予许可的决定及时通报发展改革部门、卫生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
*二十五条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但是,食品加工企业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生产的,应当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换证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程序对企业进行审查。
*二十六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产品的有关标准、要求发生改变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重新组织核查和检验。
*二十七条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作出的准予许可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将办理生产许可证的有关材料及时归档,公众有权查阅。
*四章 证书和标志
*二十八条 许可证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许可证证书应当载明企业名称和住所、生产地址、产品名称、证书编号、发证日期、有效期等相关内容。
许可证证书格式由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规定。
*二十九条 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企业应当及时向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三十条 企业应当妥善保管许可证证书,许可证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应当申请补领,企业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申请,办理补领手续。
*三十一条 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不再从事列入目录产品的生产活动的,应当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企业不办理生产许可证注销手续的,国
池州**全国工业生产许可证
化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二)
(磷肥产品部分)


章 总则
条为了做好磷肥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工作,依据《*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通则》(以下简称通则)等规定,**本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二条本细则适用于磷肥产品生产许可的实地核查、产品检验等工作,应与通则一并使用。
*三条磷肥产品由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证。


*二章 发证产品及标准
*四条本产品细则发证产品定义、范围及单元划分:
1、产品定义:
过:工业硫酸处理磷矿制成的农业用疏松状或粒状磷肥产品。
钙镁磷肥:以磷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钙镁磷钾肥:以磷矿石、钾长石(或含钾矿石)与含镁、硅的矿石,在高炉或电炉中经高温熔融、水淬、干燥和磨细所制得的磷肥产品。
肥料级磷酸氢钙:以盐酸、硫酸分解磷矿或利用副产物制得的磷肥产品。
2、产品及单元划分:
本产品细则规定的磷肥产品划分为四个单元,具体为过(疏松状、粒状)、钙镁磷肥、钙镁磷钾肥和肥料级磷酸氢钙。
*五条  本细则的发证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和相关标准见表1。
表1  企业生产磷肥产品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
申报单元 标准
类别 标准编号 标准名称










钙 产品
标准 GB 20413-2006 《过》
 相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3-1995(2009)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T 6274-1997 《肥料和土壤调理剂 术语》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534-2002 《工业硫酸》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生产粒状过*)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肥 产品
标准 GB 20412-2006 《钙镁磷肥》
 相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5-1995(2009) 《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肥 产品
标准 HG 2598-1994 《钙镁磷钾肥》
 相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5-1995(2009) 《钙镁磷肥用磷矿石》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003.1-1997 《金属丝编织网试验筛》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钙 产品
标准 HG/T 3275-1999 《肥料级磷酸氢钙》
 相


准 GB 18382-2001 《肥料标识 内容和要求》
  HG/T 2843-1997 《化肥产品 化学分析中常用标准滴定溶液、标准溶液、试剂溶液和指示剂溶液》
  HG/T 2673-1995(2009) 《酸法加工用磷矿石》
  GB/T 8170-2008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和判定》
  GB 8569-2009 《固体化学肥料包装》
  GB/T 1871.1-1995 《磷矿石和磷精矿中五氧化二磷含量的测定 磷钼酸喹啉重量法和容量法》
  GB/T 6679-2003 《固体化工产品采样通则》
   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的检测标准


注:标准一经修订,企业应当自标准实施之日起按新标准组织生产,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和产品检验应当按照新标准要求进行。
     
*三章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和资料
*六条  凡生产磷肥产品的企业应具备本条款规定的基本生产条件,内容包括生产设施、设备和检验设施、设备,见表2-1至表2-3。
表2-1  企业生产过产品*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
序号 生产设备 检验测量设备
1 原料破碎、研磨设备 分析天平(万分之一)(检定合格)
2 硫酸、矿粉(浆)计量设备 电热恒温干燥箱(180±2℃)(校准合格)
3 混合设备(配酸设备、酸矿混合器) 恒温水浴振荡器(60±1℃)(校准合格)
4 机械型化成设备 真空抽滤装置
5 熟化库(**械翻堆设备) 10ml或25ml碱式滴定管(检定合格)
6 硫酸储槽 玻璃干燥器
7 成品包装设备 4号玻璃坩埚式滤器
8 成品包装计量设备 通风橱
9 成品库 取样器
10 造粒设备 试验筛(校准合格)
11 干燥设备 样品粉碎机或研磨装置
12 成品筛分设备 恒温干燥箱(100±2℃)(校准合格)
13 氟回收或处理设备 天平(感量0.5g)
14 矿浆泵 其它各种玻璃仪器
注:1.生产设备、工艺装备*14项于湿法工艺流程要求,干法工艺企业中自产矿粉的**有烘干机,外购矿粉的**有原料库。干法工艺流程还需混酸设备;
2.生产设备、工艺装备*10、11、12项和检验测量设备*10、11、13项为颗粒过生产企业所*;若粒状过生产企业的原料为成品粉状过,生产设备和工艺装备只有7~12项为*;
3.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粉,生产设备*1项可不作审查内容,但需查近半年进货台帐;若企业所用原料为磷矿石,无论生产疏松状过还是粒状过,检测设备11为*检测设备。
4.熟化库面积:产量5万吨/年以上,应大于1000m2;产量3-5万吨/年,应大于700 m2;产量3万吨/年以下,应大于500 m2;
5.除出厂检验项目外,其余检验项目(如包装袋明示的其他营养成分)可以委托,如未委托,企业还应有相应检测设备;
6.鼓励企业进行设备改造和工艺**,如企业现有生产工艺设备非本表所列典型工艺设备,按本实施细则的要求对企业工艺设计文件规定的生产设备进行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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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安徽子辰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

  • 陆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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