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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消毒管理要求
5.1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设施
5.1. 1建筑设计和工作流程应符合传染病防控和医院感染控制需要,消毒隔离设施配置应符合 WS/T 311和《消毒技术规范》有关规定。
5.1.2感染性疾病科、消毒供应中心(室)、手术部(室)、重症监护病区、血液透析中心(室)、新生儿室、 内镜中心(室)和口腔科等重点部门的建筑布局和消毒隔离应符合相关规定。
5.1.3洁净场所的设计、验收参照GB 50333要求,竣工全性能监测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单位完成。
5.1.4 II类环境和门(急)诊、病区等诊疗场所应按WS/T 313要求,配置合适的手卫生设施,提供满足 需要的洗手清洁剂、手消毒剂以及干手设施等。
5.2消毒产品使用管理
5.2.1使用的消毒产品应符合国家有关法规、标准和规范等管理规定,并按照批准或规定的范围和方 法使用。
5.2.2含氯消毒液、过氧化氢消毒液等易挥发的消毒剂应现配现用;过氧乙酸、二氧化氯等二元、多元 包装的消毒液活化后应立即使用。釆用化学消毒、灭菌的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用无菌水(高水平消毒的 内镜可使用经过滤的生活饮用水)充分冲洗以去除残留。不应使用过期、失效的消毒剂。不应采用甲醛 自然熏蒸方法消毒医疗器材。不应釆用戊二醛熏蒸方法消毒、灭菌管腔类医疗器材。
5.2.3灭菌器如需进行灭菌效果验证,应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消毒鉴定实验室进行检测。 灭菌物品的无菌检查应按《*人民共和国药典》“无菌检查法"要求进行。使用消毒器械灭菌的消毒员 应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5.3重复使用医疗器材的清洗
清洗程序应按WS 310. 2执行。有特殊要求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医疗器材应先消毒再清洗。
5.4消毒灭菌方法选择原则
5.4.1高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灭菌。中度危险性医疗器材使用前应选择高水平消毒或中水平 消毒。低度危险性器材使用前可选择中、低水平消毒或保持清洁。
5.4.2耐湿、耐热的医疗器材应可以选择压力蒸汽灭菌;带管腔和(或)带阀门的器材应采用经灭菌过程验 证装置(PCD)确认的灭菌程序或外来器械供应商提供的灭菌方法。
5.4.3玻璃器材、油剂和干粉类物品等应可以选择干热灭菌;其他方法应符合《消毒技术规范》规定。
5.4. 4不耐热、不耐湿的医疗器材应选择经国家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低温灭菌方法。
5.4.5重复使用的氧气湿化瓶、吸引瓶、婴儿暖箱水瓶以及加温加湿罐等宜采用高水平消毒。
5.5环境、物体表面消毒
5.5.1环境、物体表面应保持清洁;当受到肉眼可见污染时应及时清洁、消毒。
5.5.2对**车、床栏、床头柜、门把手、灯开关、水龙头等频繁接触的物体表面应每天清洁、消毒。
5.5.3被病人血液、呕吐物、排泄物或病原微生物污染时,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中水平以上消毒方法。 对于少量(V1O mL)的溅污,可先清洁再消毒;对于大量(>1O mL)血液或体液的溅污,应先用吸湿材 料去除可见的污染,然后再清洁和消毒。
5.5.4人员流动频繁、拥挤的诊疗场所应每天在工作结束后进行清洁、消毒。感染性疾病科、重症监护 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耐药菌及多重耐药菌污染的诊疗场所应做好随时消 毒和终末消毒。
5.5.5拖布(头)和抹布宜清洗、消毒,干燥后备用。推荐使用脱卸式拖头。
5.6通风换气和空气消毒
5. 6. 1应采用自然通风和(或)机械通风保证诊疗场所的空气流通和换气次数;采用机械通风时,重症 监护病房等重点部门宜釆用“**送风、下侧回风”,建立合理的气流组织。
5. 6.2呼吸道发热门诊及其隔离留观病室(区)、呼吸道传染病收洽病区如采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 应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未釆用空气洁净技术的手术室、重症监护病区、保护性隔离病区(如 血液病病区、烧伤病区)等场所宜在通风系统安装空气消毒装置。
5. 6.3空气消毒方法应遵循《消毒技术规范》规定。不宜常规釆用化学喷雾进行空气消毒。
5.7消毒供应中心(室)的管理
消毒供应中心(室)的建筑布局以及清洗、消毒灭菌和效果监测应执行WS 310要求。
5. 8污水污物处理
5.8. 1医院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建设和管理应符合GB 18466和《医院污水处理技术指南》要求。
5. 8. 2医疗废物的管理应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的要求。
5.9疫点(区)消毒
应符合GB 19193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