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不限 | 产品数量: | 1.00 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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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装说明: | 不限 | 价格说明: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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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编号: | 23077167 | 更新时间: | 2024-04-30 11:18:40 |
1.粮食类
(1)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应提交《*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出口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
(3)原产地证书。
2.肉类
(1)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应提交《*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出国家或地区官方卫生证书;
(3)其他材料(巴西禽肉需提供二恶英证明,美国猪产品需提供莱克多巴胺检测报告)。
3.乳及乳制品
(1)生乳、生乳制品、巴氏杀菌乳或以巴氏杀菌工艺生产的调制乳,应提交《*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华乳品官方证书;
(3)进口批次检测报告。
4.水产类
(1)需办理检疫审批的,应提交《*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
(2)输出国家/地区官方签发的检验检疫证书;
(3)原产地证书;
(4)远洋自捕水产品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5.植物油类
(1)检验检疫类别含有“P”的需提供出口国家或地区**主管部门出具的《植物检疫证书》(进境后不再进行分装或加工的预包装食用植物油除外);
(2)原产地证书;
(3)符合我国现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检测报告;
(4)散装植物油应提供运输工具**航次装载货物名单清单。
6.酒类
(1)原产地证明(不含美国);
(2)美国葡萄酒仅需输华《葡萄酒出口证书》。
注意:进口日本产食品应提交海关总署确认的日本官方出具的原产地证明;原产国日本的蔬菜及其制品、乳及乳制品、水产品及水生动物、茶叶及制品、水果及水果制品、药用植物产品在进口时还应提供放射性物质检测合格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