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备案 办理材料 杭州进口化妆品备案办理流程
慧翌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 所在区域:上海松江
  • 经营性质:外商独资企业
  • 企业类型:生产加工
  • 注册地:上海 松江 松江区弘翔路281弄18号
  • 主营产品:进口化妆品备案,化妆品备案
  • 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 企业已认证
  • 个人实名未认证
    “产品备案 办理材料 杭州进口化妆品备案办理流程”详细信息
产品规格: 不限 产品数量: 9999.00 个
包装说明: 不限 价格说明: 不限
查看人数: 48 人 本页链接: https://info.b2b168.com/s168-224512544.html
公司编号: 18190726 更新时间: 2023-09-26 16:53:42
服务范围: 全国 服务类型: 商检、报关、仓储、配送
操作地: 上海港 服务承诺: *
操作产品: 化妆品进口备案


慧翌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

慧翌企业管理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由退休,全程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国产化妆品备案、化妆品特证、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慧翌咨询是由退休联合化妆品、器械行业内的厂长、质量负责人、研发人员共同成立的,是专注于药化行业的咨询公司。公司总部位于中国上海,并在北京、广州、杭州、济南和海口设立了分部。
进口化妆品备案资料要求
1 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申请表 申请表在线填报后打印纸质申请表,并按要求签名、盖章。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2 产品中文名称命名依据 产品中文名称应当符合《化妆品命名规定》、《化妆品命名指南》的要求。
1)命名依据中应提供申报产品的商标名、通用名(含使用目的或使用部位)、属性名具体含义的解释。约定俗成的、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2)产品中文名称中若有表明产品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以及含颜色、色号、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的,应加以解释。
3)产品中文名称中若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加以解释。
4)产品中文名称中的修饰、形容词或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等的,应加以解释。
5)需标注产品中文名称的汉语拼音名。
3 产品配方 产品配方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十四条、*二十六条执行。
4 产品质量*控制要求 应包括在原产国执行的产品质量*控制要求(外文版及中文译文)及产品符合《化妆品*技术规范》(2015年版)要求的承诺。
5 产品包装图片 产品原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图片;拟专为中国市场设计包装的,需同时提交产品设计包装(含产品标签、产品说明书)。
6 产品生产工艺简述 提供的生产工艺简述应包括工艺流程简图,工艺简述应能简明扼要地反映产品的实际生产过程,包括操作步骤、各步骤中涉及的原料等。产品配方中所有原料应在生产工艺中列出,原料名称应与产品配方一致。工艺简述应与工艺简图相符。
7 产品技术要求 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产品技术要求规范的通知》(国许〔2010〕454号)要求编制。
8 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及相关资料 1)产品检验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许〔2010〕82号)执行。
2)检验报告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十八条执行。
9 产品中可能存在*性风险物质的有关*性评估资料 参照《化妆品中可能存在的*性风险物质风险评估指南》(国许〔2010〕339号)执行。
10 化妆品适用原料及原料来源符合疯牛病疫区高风险物质禁限用要求的承诺书 参照《*中心关于要求对进口化妆品提交承诺书的公告》执行。
11 产品在生产国(地区)或原产国(地区)生产和销售的文件 生产和销售文件要求参照《关于印发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的通知》(国许〔2009〕856号)附件《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资料要求》*二十一条、*二十四条执行。
12 生产企业生产质量管理的相关材料 相关材料包括质量管理体系或良好生产规范的文件或符合生产企业所在国(地区)法规要求的化妆品生产的文件。文件应由认证机构或第三方出具或认可。无法提交原件的,可提交复印件,复印件应由中国公证公证或由我国使(领)馆确认;所载明的生产企业名称和应与所申报的内容完全一致。
13 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参照《化妆品行政许可申报受理规定》(国许〔2009〕856号,可能有助于备案的其他资料。

进口化妆品备案要求规定
条   为保证化妆品命名科学、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依据《化妆品*条例》、《化妆品*条例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共和国境内销售的化妆品。
*三条 化妆品命名必须符合下列原则:
(一)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二)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
(三)不得误导、欺消费者。
*四条 化妆品名称一般应当由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组成。名称顺序一般为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
*五条 化妆品命名禁止使用下列内容:
(一)虚假、夸大和化的词语;
(二)术语、明示或暗示作用和效果的词语;
(三)名人的姓名;
(四)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语及地方方言;
(五)庸俗或带有封建迷信色彩的词语;
(六)已经批准的名;
(七)外文字母、汉语拼音、数字、符号等;
(八)其他误导消费者的词语。
前款*七项规定中,表示防晒指数、色号、系列号的,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表示的除外;注册商标以及必须使用外文字母、符号的需在说明书中用中文说明,但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除外,如维生素C。
*六条 化妆品的商标名分为注册商标和未经注册商标。商标名应当符合本规定的相关要求。
*七条 化妆品的通用名应当准确、客观,可以是表明产品主要原料或描述产品用途、使用部位等的文字。
*八条 化妆品的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真实的物理性状或外观形态。
*九条 约定俗成、习惯使用的化妆品名称可省略通用名、属性名。
*十条 商标名、通用名、属性名相同时,其他需要标注的内容可在属性名后加以,包括颜色或色号、防晒指数、气味、适用发质、肤质或特定人群等内容。
*十一条 名称中使用具体原料名称或表明原料类别词汇的,应当与产品配方成分相符。
*十二条 进口化妆品的中文名称应当尽量与外文名称对应。可采用意译、音译或意、音合译,一般以意译为主。
*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食品监督负责解释。
*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化妆品命名指南
为化妆品命名,根据《化妆品命名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禁用语
有些用语是否能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应根据其语言环境来确定。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意或使用的词语包括:
(一)化词意。如;**;强效;奇效;;;神效;;*;;;;;;冠级;;**凡;换肤;去除等。
(二)虚假性词意。如只添加部分产物成分的化妆品,但宣称产品“”的,属虚假性词意。
(三)夸大性词意。如“”可适用于在店或经培训人员使用的染发类、烫发类、指(趾)甲类等产品,但用于其他产品则属夸大性词意。
(四)术语。如;;药用;药物;;医治;;;各类名称;各种疾病名称等。
(五)明示或暗示作用和效果的词语。如;抑菌;除菌;灭菌;;;;;;;;;;;;生发;;;;*;*;;;*等。
(六)名人的姓名。如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七)与产品的特性没有关联,消费者不易理解的词意。如解码;数码;智能;红外线等。
(八)庸俗性词意。如“裸”用于“”时属庸俗性词意,不得使用;用于“裸妆”(如彩妆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九)封建迷信词意。如鬼、妖精、卦、邪、魂。又如“神”用于“神灵”时属封建迷信词意;用于“怡神”(如芳香化妆品)时可以使用。
(十)已经批准的名。如肤螨灵等。
(十一)**范围宣称产品用途。如用途化妆品宣称不得**出《化妆品*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九类用途化妆品含义的解释。又如非用途化妆品不得宣称用途化妆品作用。
二、可宣称用语
凡用语符合化妆品定义的,可在化妆品名称中使用。在化妆品名称中推荐使用的可宣称用语包括:
(一)非用途化妆品
1.发用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祛屑;柔软等词语。
2.护肤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清爽;控油;滋润;保湿;舒缓;抗皱;白皙;紧致;晒后修复等词语。
3.彩妆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美化;遮瑕;修饰;美唇;润唇;护唇;睫毛纤密、卷翘等词语。
4.指(趾)甲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保护;美化;持久等词语。
5.芳香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香体;怡神等词语。
(二)用途化妆品名称可使用与其含义、用途、特征等相符的词语。
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类化妆品名称中可使用*;淡斑等词语。
三、本指南是对化妆品名称中的禁用语和可宣称用语的原则性要求,具体词语包括但不限于上述词语。

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
条  为了加强对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规范化妆品标识的标注,防止质量欺   诈,保护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根据《*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共和国标准化法》、《*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二条  在*共和国境内生产(含分装)、销售的化妆品的标识标注和管理,适用本规定。
*三条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是指以涂抹、喷、洒或者其他类似方法,施于人体(皮肤、毛发、指趾甲、口唇齿等),以达到清洁、保养、美化、修饰和改变外观,或者修正人体气味,保持良好状态为目的的产品。
本规定所称化妆品标识是指用以表示化妆品名称、品质、、使用方法、生产和销售者信息等有关文字、符号、数字、图案以及其他说明的总称。
*四条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组织全国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化妆品标识的监督管理工作。
*二章  化妆品标识的标注内容
*五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真实、准确、科学、合法。
*六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名称。
化妆品名称一般由商标名、通用名和属性名三部分组成,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商标名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通用名应当准确、科学,不得使用明示或者暗示作用的文字,但可以使用表明主要原料、主要成分或者产品功能的文字;
(三)属性名应当表明产品的客观形态,不得使用抽象名称;约定俗成的产品名称,可省略其属性名。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对产品名称有规定的,应当标注标准规定的名称。
*七条  化妆品标注“奇特名称”的,应当在相邻位置,以相同字号,按照本规定*六条规定标注产品名称;并不得违反国家相关规定和社会公序良俗。
同一名称的化妆品,适用不同人群,不同色系、香型的,应当在名称中或明显位置予以标明。
*八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化妆品的实际生产加工地。
化妆品实际生产加工地应当按照行政区划至少标注到省级地域。
*九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者的名称和。生产者名称和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能承担产品质量责任的生产者的名称、。
有下列情形的,生产者的名称、按照下列规定予以标注:
(一)依法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或者其子公司,应当标注各自的名称和;
(二)依法不能立承担法律责任的集团公司的分公司或者集团公司的生产基地,可以标注集团公司和分公司(生产基地)的名称、,也可以仅标注集团公司的名称、;
(三)实施委托生产加工的化妆品,委托企业具有其委托加工的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或者仅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委托企业不具有其委托加工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的,应当标注委托企业的名称、和被委托企业的名称;
(四)分装化妆品应当分别标注实际生产加工企业的名称和分装者的名称及,并分装字样。
*十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清晰**注化妆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
*十一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净含量。净含量的标注依照《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执行。液态化妆品以体积标明净含量;固态化妆品以质量标明净含量;半固态或者粘性化妆品,用质量或者体积标明净含量。
*十二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全成分表。标注方法及要求应当符合相应的标准规定。
*十三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企业所执行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号或者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号。
化妆品标识必须含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
*十四条  化妆品标识应当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应当符合《*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
*十五条  化妆品根据产品使用需要或者在标识中难以反映产品全部信息时,应当增加使用说明。使用说明应通俗易懂,需要附图时须有图例示。
凡使用或者保存不当*造成化妆品本身损坏或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的化妆品、适用于儿童等人群的化妆品,必须标注注意事项、中文警示说明,以及满足保质期和*性要求的储存条件等。
*十六条 化妆品标识不得标注下列内容:
(一)夸大功能、虚假宣传、贬低同类产品的内容;
(二)明示或者暗示具有作用的内容;
(三)*给消费者造成误解或者混淆的产品名称;
(四)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禁止标注的内容。

关于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有关事宜的公告(2018年*88号)
2018年11月09日 发布
为贯彻落实《关于在全国推开“证照分离”改革的通知》(国发〔2018〕35号)要求,现就在全国范围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2018年11月10日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由现行审批管理和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备案管理,调整为全国统一备案管理,国家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申请。
二、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在产品进口前,委托境内责任人登录国家政务网站“网上办事”栏目,通过“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系统”网络平台,办理备案手续,取得电子版备案凭证后方可进口。备案产品按照“国妆网备进字(境内责任人所在省份简称)+四位年份数字+六位顺序编号”的规则进行编号。
三、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天津、辽宁、上海、浙江、福建、河南、湖北、广东、重庆、四川、陕西等前期已经开展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的省(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所在地省级食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有关省级食品部门应当及时制定本行政区域内备案管理相关办事指南,并向社会公开。境内责任人注册地在其他省(区、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网上备案系统填报上传完成电子版资料后,向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办理备案。
四、已经备案产品拟在境内责任人所在地省(区、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口岸进口的,应当通过备案系统补充填报进口口岸和收货人等相关信息后方可进口。
五、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的进口化妆品生产企业,应当参照原食品总局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市浦东新区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管理工作程序(暂行)的公告》(2017年 *10号)相关要求,进行境内责任人授权、备案系统用户名称注册、产品备案信息报送、备案信息凭证打印等相关工作。
关于进口非用途化妆品检验报告、境内化妆品企业委托企业生产等有关事宜,参照原食品总局办公厅《关于明确浦东新区试点实施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检验报告要求等有关事宜的通知》(办药化管〔2017〕72号)执行。
六、2018年11月10日前申报行政许可且已被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受理的进口非用途化妆品,申报单位可在2018年11月20日前向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撤回原行政许可申请,后续由境内责任人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备案进口。逾期未撤回的,国家监督管理部门将按照原程序继续开展技术审核,符合要求的核发纸质版进口非用途化妆品备案凭证。
2018年11月10日前申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尚未取得批件的产品,后续可按照本公告相关要求办理备案,涉及产品*性原因未获批准的除外。
七、按照原审批管理相关法规要求,已获进口非用途化妆品行政许可,在许可有效期内可继续持国家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纸质版凭证办理进口,期间需要补发或纠错凭证的,按原有规定办理。
在许可有效期结束后仍需继续进口,或者有效期结束前原行政许可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公告要求重新办理备案手续后方可进口。
八、各级部门应当加大备案进口产品的事中、事后力度,加强与海关等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及时通报产品质量*信息,会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
慧翌咨询凭借在法律法规、技术研发、质量体系、生产运营、生产许可证、产品注册和备案申报等方面汇聚的强大人才资源,已经为数百家商和加工厂提供了进口或国产产品备案、注册以及生产许可证的申报服务,并赢得了良好的声誉。
欢迎来到慧翌质量技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网站,我公司位于历史文化悠久,近代城市文化底蕴深厚,历史古迹众多,有“东方巴黎”美称的上海市。 具体地址是上海松江松江区弘翔路281弄18号,联系人是秦厂长。
主要经营慧翌咨询由食*退休人员全程办理进口化妆品备案,国产化妆品备案,特证,生产许可证。欢迎来电咨询!。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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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秦厂长(**咨询师)

    地址:上海松江松江区弘翔路281弄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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