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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珠区专业物权保护纠纷律师 土地中的范围怎么看

广州国有土地中蓝实线地块就是自己的土地吗?

张静律师解答:不一定。如下面这个案件就认定蓝实线只是标记,不代表土地权属。

判决书节选: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香某公司可否基于其持有的(2005)*588号《国有土地》中记事部分关于蓝实线地块(即附图蓝实线部分土地)的登记要求宝某公司向其交还涉案地块与蓝实线地块的重合部分。就此法院作出如下认定:先,根据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于另案中作出的蓝实线地块相关的复函可知,(2005)*588号《国有土地》的权利并不包括蓝线部分,该宗地的登记面积为19438平方米,即香某公司并未就其主张的蓝实线地块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且在香某公司2005年办理国有土地中,蓝实线地块也并未被纳入香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红线内,而仅是以蓝实线作出标注,也不能证明蓝实线地块的性质已经转变为国有土地;其次,根据上述《国有土地》附图部分记载内容可知,蓝实线地块系原广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1983年房地晴字213号同意使用土地通知书同意广州市国营新某果园场使用范围,即蓝实线地块系新塘公司提供给香某公司使用。而宝某公司已通过挂牌出让的方式取得涉案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领取了相关的《不动产权证书》,根据《物权法》*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即宝某公司对涉案地块所享有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经依法登记并发生法律效力,系具有对世效力,在蓝实线地块并未纳入香某公司享有使用权的国有土地红线范围内的情况下,香某公司基于其持有的(2005)*588号《国有土地》中记事部分关于蓝实线地块(即附图蓝实线部分土地)的登记要求宝某公司向其交还涉案地块与蓝实线地块的重合部分,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香某公司于本案审理过程中提出测绘申请,其该申请事项与本案待证事实缺乏充分的关联性,对其该申请法院不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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