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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企业认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企业为获得科学技术(不包括人文、社会科学)新知识,创造性运用科学技术新知识,或实质性改进技术、产品(服务)而持续进行了研究开发活动,且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2、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较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认定,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认定流程,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认定(复审)合格的**企业,自认定(复审)当年起可依照《*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申请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未取得**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及其《*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和本《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认定费用,不得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已认定的**企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国家**认定,将取消其资格:
(一)在申请认定过程中提供虚假信息的;
(二)有偷、骗税等行为的;
(三)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
(四)有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的。
被取消**企业资格的企业,高企认定办公室在5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认定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