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离婚房产纠纷 继承法婚姻家庭法律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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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合拓律师事务所

广州老年人结婚做婚前财产公证有什么好处?

案例:

咨询电话:(张静),李浩与王红经人介绍相识,并于200310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再婚之时均已60多岁。婚后初期双方关系较为稳定,2009年李浩**次起诉王红要求离婚,后撤诉。2010年李浩再将王红诉至法院,以双方性格不和,王红对其采取家庭暴力为由要求离婚,王红不同意离婚,表示李浩之所以要求离婚是因为李浩与前妻的女儿担心李浩**之后财产王红也有份继承,所以撺掇李浩离婚。

 

庭审过程中查明,双方无共同住房及债权债务,王红手中持有李浩于200910月给予的存款10万元,李浩称此笔款项是王红胁迫其给的,此款中包括了李浩母亲所留以及其婚前个人存款,故要求法院予以分割,王红则称此款是双方结婚时李浩口头承诺留给其的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法院经审查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于李浩的离婚要求予以准许,但对于王红手中掌握的存款,经调查发现王红账户内在婚前婚后均有资金流水,难以认定现有10万元为李浩婚前给付,同时李浩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此系其婚前个人财产,故较终按照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平分。

 

律师提示:

老年人再婚时往往已经积累了一定数量可供支配的财产,在形式上,可能包括房产、车辆、存款、债权等财产类型;在性质上,可能包括个人财产、与前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有的还包括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由于多数老年人的传统观念牢固,法律意识不强,认为“约定”等于“碍面子”、“伤感情”,不愿在再婚前专门对财产问题作出书面约定,进行婚前财产公证的更是**。实践中涉及再婚老年人的离婚诉讼中,对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多成为争议的焦点,如果一方无法就婚前自有财产充分举证,可能无法有效维护自身财产权益。

 

建议老年人在再婚前进行财产公证或及时进行婚内财产约定,以免纠纷发生损害自身利益。行政机关进行相应的辅助工作,如婚姻登记部门可在老年人登记再婚时,主动向其说明婚前财产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性质,询问其是否需要进行婚前财产约定。公证机关应加强针对老年人的服务力度,对老年人需要婚前财产公证的,应在全面了解其需求后,指导和帮助其办理合法、规范、有效的公证。

 

良好状王婚姻律师团队,本团队成员多年来代理大量婚姻家庭案件,有丰富的执业经验,凭借专业的办案水平,贴心的法律服务,赢得当事人一致**。特擅长拟离婚协议,诉讼离婚,离婚财产分割,抚养权分割,涉外离婚等案件,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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