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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森林防火工作中哪些情况应受罚
防火期中,有下列情况者受罚:
森林防火期内,在野外吸烟、随意用火未造成损失的,罚款10~50元或警告;
在防火期内,擅自进入林区的;罚款10~50元或警告;
有火灾隐患,经森林防火指挥部或林业主管部门通知不加消除的,三号工具供应商,罚款10~50元或警告;
在防火期内,二号工具供应商,在林区不按规定,擅自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的罚款10~50元或警告;
不服从扑火指挥机构的指挥或延误扑火时机,影响扑火救灾的,工具,罚款50~100元或警告;
过失引起森林火灾尚未造成重大损失的,责令其更新造林赔偿损失,可以罚款50~500元。
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责任人员或在森林防火工作中有失职行为的人员,可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程度,三号工具,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什么是行政**负责制
森林防火行政**负责制,即是指省长、市长、县长、乡长“四长”负责制,一级抓一级。各级**对所辖区内的森林防火工作,实行统一**、统一组织、统一指挥。主要行政**亲自安排部署森林防火工作,并进行检查督促。发生火灾亲自到火场**组织指挥扑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