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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 所在区域:河南郑州金水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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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企业类型:商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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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产品:离婚诉讼,遗产继承,经济合同,公司法务,法律顾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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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博大律师事务所

离婚协议

甲 方:某某,男,汉族,1978年1月2日出生,现住郑州

乙方:某某,巩义*离婚律师,女,汉族,1978年1月24日出生,现住郑州市

甲乙双方于2012年10月11日在郑州市中原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07年4月26日生育一子。因双方感情已经完全彻底破裂,没有和好可能,在双方友好协商的基础上,自愿达成如下离婚协议:

一、男女双方均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自愿离婚。

二、儿子的抚养权:婚生子邵浩轩归乙方抚养,甲方每月7号支付孩子的抚养费1500元,儿子的其他辅导费用双方各承担一半,(转账至银行卡卡号)。甲方享有探视权(每周一天)。乙方应协助甲方顺利行使探视权,不得无故阻止,否则,甲方可以要求变更抚养权。甲方应按期支付抚养费,否则,乙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三、夫妻共同财产:帕萨特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迈腾轿车一辆(车牌号为豫),停车位(12-016),均归甲方所有;坐落于   的房子归甲方所有,甲方自愿支付乙方房子折价款60万元。除上述财产外,夫妻双方无其它共同财产。

四、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无共同债权和共同债务,甲方欠其亲属的债务为其个人债务,甲方自己承担。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5万元。

六、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财产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两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履行责任的,应付赔偿另一方

10万元。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九、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                              乙方:

签名:                               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负担子女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该约定是否有效?

【解答】《婚姻法》*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离婚律师,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判决。依照该规定,子女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由一方承担部分或全部承担均可。《婚姻法》*二十一条第1、二款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该条法律所规定的是家庭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法定权利与法定义务,而《较、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十条关于“婚姻法*二十一条规定的‘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巩义离婚律师费用,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该规定是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范围的界定。上述法律及**解释是就父母对“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承担抚养义务属法定义务作出的规定,并不禁止父母对不属于“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之外的子女自愿或通过约定的方式承担抚养义务。因此,夫妻一方不能依据上述法律及**解释拒绝履行离婚时与另一方所约定的对子女的抚养义务。若子女系在校就读的大学生,而夫妻一方无证据证明子女有可维持自己在校生活、学习的收入来源,巩义离婚律师事务所,即应当按照离婚时与另一方的约定承担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生活、学习所必须的费用。该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学费可根据其就读学校出具的收款收据予以确定,对于该子女的生活费,法院应综合考虑其就读学校所在地的消费水平以及被告夫妻一方的收入等情况酌情确定。对于子女在上大学期间的非必要开支,被告夫妻一方可以不予承担。综上,离婚协议约定一方负担子女上大学的学费、生活费和结婚费用的,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被告夫妻一方应当按照约定承担向子女支付大学期间必要的生活费及教育费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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