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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如何判断双方“感情确已破裂”?
【解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如何判断“感情确已破裂”是审理的关键。《婚姻法》*三十二条*二款将“感情确已破裂”作为离婚的法定理由,该条*三款列举了包括“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在内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可见,《婚姻法》采用这种概括与列举相结合的立法模式,使离婚的法定理由具有可操作性。针对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的离婚案件,应具体从以下几个方面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从婚后感情来看,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在共同生活期间矛盾较多,因此二人的感情生活受到很大影响,并逐年恶化;从夫妻关系的现状来看,婚姻律师,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两年或两年以上,且该期间很少接触;从一方的离婚决心来看,一方不止一次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且法院试图调解和好均失败。综合以上因素,可以认定双方符合《婚姻法》*三十二条*三款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五种情形中的“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两年”的规定,应当准予离婚。
离婚后,一方能否以对方未支付未成年子女抚养费为由,拒绝、对方探望未成年子女?
【解答】《婚姻法》*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婚姻律师,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婚姻律师的收费标准,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具有探望孩子的法定的权利,一方不得以**给付抚养费以及双方家庭之间存在矛盾等理由加以干涉、阻挠。离婚后的双方应当本着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子女探望、教育等事项进行协商解决,为孩子营造和谐的成长环境。人民法院应当考虑从既不影响子女现有正常生活和学习,又增加子女与父母的沟通交流,**婚姻律师,既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又有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目的出发,酌情做出判决。
【链接】较、高人民法院2015年12月4日公布的婚姻家庭纠纷典型案例《何某某与蒋某某探望权纠纷案》、《韩理诉杨延铭探望权纠纷案》,载较、高人民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