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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人民法院处理无效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时,应当征求其合法配偶的意见,离婚纠纷律师,该配偶可以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的*三人申请参加诉讼。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具有《婚姻法》*十条规定的无效婚姻情形的,离婚纠纷代理意见,人民法院可以直接宣告婚姻无效,并依照《婚姻法》*十二条的规定,对同居期间的财产、子女等问题作出处理。
5.当事人以受欺诈、诱骗、包办等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婚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以上述理由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利害关系人以当事人受胁迫为由请求撤销婚姻的,湖北离婚纠纷,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1、平等原则。
民法通则*三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9]这是民法通则确立的首要的和核心的原则,它反映了民事法律关系的本质特征,体现了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要求。男女双方恋爱、同居、建立婚约关系以及婚姻生活中,双方解除恋爱、同居、婚约以及婚姻关系时,双方的民事法律地位平等。这是认定和处理分手费的较基本的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