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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是《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明确规定的,对初步审定商标公开征求公众意见的法律程序,其目的在于公正、公开进行商标确权工作,提高商标注册审查质量。
商标异议的内容范围很广,既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与申请在先的商标相同或近似,也包括初步审定的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的禁用条款或商标不具显着性,还包括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等。 提出商标异议的可以是任何人,即:既可以是商标注册人,南京商标注册代理,也可以是非商标注册人,既可以是企业、事业单位,南京商标注册,也可以是个人,既可以是法人,南京商标注册代理商,也可以是非法人。
欧盟商标特点
*。只须申请注册一次,即可在整个欧盟的二十七个成员国使用该商标。较之于在各个成员国分别提出申请,费用大幅度减少;
保护程序集中化。一件商标注册可获得欧盟27个成员国的保护,有关商标案件的裁决将在欧盟所有的国家得到执行;
已注册之商标可仅在一个欧盟国家使用。商标在欧盟任何一个国家的使用就足以对抗以未使用商标为由提出的撤销申请;
享有巴黎公约**权。同一商标用于一种或多种*商品或服务名称,在巴黎公约成员国申请后6个月申请共同体商标时,可享有**权;
已经在一个欧盟成员国公布的注册商标,南京商标注册申请,在申请欧盟商标时,可请求**权。
不但词语、标识等传统商标可获得注册,声音、气味、产品外观及构造等新型商标,也可申请注册;
一件商标申请较多可涵盖3类商品或服务,**过3类的,每类费用须另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