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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0地拆迁法律制度的立法缺失是制度性原因
现行征0地拆迁法律制度的立法存在着诸多法律空白和漏洞。一是对征0地前提条件的规定过于原则。根据《宪法》*10条、《物权法》*42条、《土地管理法》*2条的规定,为公共利益需要,国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征收。但是何为“公共利益”,法律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甚至迄今没有一个较为*的学理界定,法0院很难做出评判;二是对集体土地房屋所有权人的财产保护存在立法缺失。在征0地过程中,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房屋拆迁引发的矛盾尤为**,平邑县律师费用收取标准,但现行立法缺少对农民宅基地使用权的有效保护;三是征0地补偿的程序性规范亟待健全。公平、公正、透明、可监督的征0地补偿程序性规范尚未建立,导致行政机关征0地拆迁行为缺乏基本的程序制约,自由裁量余地过大,也导致法0院的**审查无据可依。
投入使用的房地产买卖双方,应当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合同文本可以使用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的示范文本,也可使用自制合同。使用自制合同的,当事人在过户申请前应委托经市房地局认定的法律服务机构进行预审,法律服务机构对符合规定的自制合同,提出预审合格意见。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受理过户申请后,应对买卖双方提供的申请过户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是否合法、有效;
二、申请书填写的内容与提供的材料是否一致、无误;
三、房地产的权属是否清楚,有无权属纠纷或他项权利不清的现象,是否属于《房地产转让办法》规定不得转让的范围;
四、受让人按规定是否可以受让该房地产;
五、买卖的房地产是否已设定抵押权;
六、买卖已出租的房地产,承租人是否放弃**购买权;
七、买卖共有的房地产,共有人是否放弃**购买权;
八、房地产交易管理机构认为应该审核的其他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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