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不限 | 产品数量: | 不限 |
---|---|---|---|
包装说明: | 按订单 | 价格说明: | 不限 |
查看人数: | 116 人 | 本页链接: | https://info.b2b168.com/s168-75796178.html |
为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发i票管理,**全i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工作顺利实施,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工商注册代理,营造健康公平的税收
环境,现将增值税发i票开具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自2017年7月1日起,代理工商注册收费,购买方为企业的,索取增值税普i通i发i票时,应向销售方提供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销售方
为其开具增值税普i通发i票时,应在“购买方纳税人识别号”栏填写购买方的纳税人识别号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不符合规定的发i
票,代理工商注册服务,不得作为税收凭证。
本公告所称企业,包括公司、非公司制企业法人、企业分支机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其他企业。
二、销售方开具增值税发i票时,发i票内容应按照实际销售情况如实开具,不得根据购买方要求填开与实际交易不符的内容。销售
方开具发i票时,通过销售平台系统与增值税发i票税控系统后台对接,导入相关信息开i票的,系统导入的开i票数据内容应与实际交
易相符,如不相符应及时修改完善销售平台系统。
*十八条 接受委托对企业进行年检的企业登记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年检情况报送委托的企业登记机关。
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在7月31日前将企业的年检情况告知企业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所,工商行政管理所应当将年检信息纳入企业的经济户i口信息。
*十九条 企业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由企业登记机关责令其限期接受年度检验。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大港工商注册,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
企业在责令的期限内未接受年检的,由企业登记机关予以公告。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仍未接受年检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二十条 企业在年检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责令限期改正。属于公司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属于分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及其分支机构、来华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以及其他经营单位的,并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并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