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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迁移、迁入登记提交材料
(1)、企业拟迁移至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i局登记的申请报告;
(2)、《指i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企业/公司加盖公章)及指i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i证件复印件;应标明指i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办理事项、权限、授权期限。
(3)、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注解:
(1)、企业由原登记机关迁移至其它登记机关时适用本规范。如迁移登记涉及登记管辖权的授权,应当一并办理授权登记手续。
(2)、《指i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可以通过镇江竹君财务网站下载或者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领取。
(3)、提交的申请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型纸。
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企业签署,或者由其指i定的代表或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
*十二条 经审查符合规定的,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不符合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符合规定后,在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公司注册增资,并发还营业执照副本。其中,属于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并涉及营业执照记载事项改变的,经变更登记后,在新的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十三条 企业登记机关对公司的年检材料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公司是否按照规定使用公司名称,丹阳公司注册,改变名称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二)公司改变住所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三)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四)公司有无虚报注册资本行为;股东、发起人是否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公司注册手续,以及有无抽逃出资行为;
(五)经营范围中属于企业登记前置行政许可的经营项目的许可证件、批准文件是否被撤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经营活动是否在登记的经营范围之内;
(六)股东、发起人转让股权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
(七)营业期限是否到期;
(八)公司修改章程、变更董事、监事、经理,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九)设立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是否有分公司被撤销、依法责令关闭、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
(十)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后,清算组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十一)一个自然人是否投资设立多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