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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的规定
10.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达成协议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制作调解书时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⑴事故简要案情和损失情况;
⑵责任认定;
⑶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⑷赔偿费给付方式和结案日期。
交通事故办案人员不予转接赔偿款项,但是涉外事故除外。
11.交通事故责任者应按照所负交通事故责任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12.事故损害赔偿项目: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护理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丧葬费、死亡补偿费、被抚养人生活费、交通费、住宿1费和财产直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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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
16无偿同乘车者交通事故的责任者。无偿同乘即搭便车对此原则上不能免除驾驶员责任,应斟酌具体情形,临沂**开发区刑事上诉,比照过失相抵原则,减少驾驶员的赔偿责任。如果支付部分油费其损害赔偿应与一般受害者同等原则。运送客人或医生虽为无偿,但不是搭便车。
17因紧急避险而引起的交通事故,上诉状刑事上诉状,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是被告,因紧急避险措施不当或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作为共同被告,车主或驾驶员所在单位承担连带责任。18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责任的,由教练员承担部分或全部责任。学习驾驶员在教练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无责任的,刑事上诉律师,按<条例>给予处罚,有责任的,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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