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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公平补偿不焚烧编辑
垃圾焚烧发电不可避免的环境风险,显然要对周边居民的物业带来一定损失,既有损失就该赔偿,不能说为了所谓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少数人损失了就损失了。私有财产不可侵犯,不仅是指不被私人侵犯,不被民间侵犯,更包括不被所谓整体利益、多数人利益所侵犯。利益只能置换,不能被牺牲,无论当事的是多数人还是少数人。这个原则必须是刚性的[2] 。
以上四条,是垃圾焚烧发电基础性的社会配套条件。垃圾焚烧发电在学术上是有争议的,在技术上是有分歧的。当务之急不是讨论该不该烧,以及该在哪里烧,而只能是基于社会学视野,基于特殊国情,重点考察垃圾焚烧该怎样烧,即应该在怎样的社会条件下烧。这种态度才是真正对生命负责、对历史负责的态度。垃圾焚烧冠以“现代化”并不能真正减轻其污染程度,而是借此实现利益集团横占**焚烧市场的用心。值得警惕的是,目前我国一些焚烧利益集团一边在口头上不得不喊“先分类”、“尽量资源化”等口号,然后再焚烧;一边却又认为“垃圾分类资源化并不现实,只是个战略问题”,“搞垃圾分类的都是乌托邦”,“搞垃圾资源化的企业都是骗子”,其背后却在兜售“我这里应以焚烧为主”。显然,“先分类后焚烧”,其“分类”是假,混合焚烧是必然结果。
故所谓“现代化”混合垃圾焚烧依然不可取。我国目前已经涌现出不少卓有远见的管理者,已经认识到走垃圾资源化之路是一选择。不少国家已经实现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率**过80%,相信我国也将很快能实现这一目标。 四川垃圾焚烧炉,甘孜州垃圾焚烧炉厂家,天壹环保由四川天壹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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