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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需要哪些条件
对于被驳回的商标,根据《商标法》“*三十二条 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人可以在法定期限内提起驳回复审程序。对于提起驳回复审程序需要满足以下几个条件:
1、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人不具有申请资格。
2、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时限内提出。
3、驳回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申请书中的确切内容,复审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否则,该复审申请则被视为无效。
4、申请驳回商标复审,必须将《商标驳回通知书》原件和《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二份寄送商标评审委.员会。
5、交纳商标评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