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规格: | 不限 | 产品数量: | 不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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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经省局核准,记账,名称中可以使用“江苏”字样:
(1)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合伙人为企业且跨三个以上省辖市的有限合伙企业。
(2)申报出资额不少于1000万元,鼓楼区申请记账,近三年年纳税额达到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个人独资企业和普通合伙企业。
(3)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跨3个以上省辖市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南京申请记账,分支机构名称可缀以“江苏”字样:
(1)隶属企业法人的名称是经国家工商总局核准的。
(2)冠以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名称。
哪些企业可以在名称中使用“中国”、“*”、“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
企业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全国”、“国家”或 “国际”字样,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中国”、“*”、“全国”、“国家”、“国际”等字样作为行业的限定语的企业;
(二)使用外国(地区)出资企业字号的外商独资企业、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中国)”字样。
内容主要来源:《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