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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小型微利企业2015年*4季度预缴和2015年度汇算清缴的新老政策衔接问题,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下列两种情形,全额适用减半征税政策:
1.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过20万元(含)的小型微利企业;
2.2015年10月1日(含,下同)之后成立,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不**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
(二)2015年10月1日之前成立,纳税申报,全年累计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大于20万元但不**过3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分段计算2015年10月1日之前和10月1日之后的利润或应纳税所得额,秦淮区代理纳税申报,并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十五条
下列情形,秦淮区申请纳税申报,予以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
(一)规定限额内的农业生产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二)取用污水处理再生水,免征水资源税;
(三)除接入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以外,申请南京纳税申报,、通过其他方式取用水的,免征水资源税;
(四)抽水蓄能发电取用水,免征水资源税;
(五)采油排水经分离净化后在封闭管道回注的,免征水资源税;
(六)、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免征或者减征水资源税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