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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作权是否需要登记?
着作权登记自愿原则
一、着作权的概念
版权也称着作权,是法律赋予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创作者的一系列专有权利,其范围包括人身权、财产权以及由此而产生的邻接权等。版权是作者依法对其创作的作品所享有的各种权利的总称。版权属于民事权利,与**权、商标权共同构成知识产权的三大重要组成部分。
权利的保护期: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五十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较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的*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法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作品,着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法人单位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五十年,截止于作品**发表后*五十年的十二月三十一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五十年内未发表的,不受保护。
二、着作权法保护哪些作品?
根据《*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规定,着作权法保护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
(四)美术、建筑作品;
(五)摄影作品;
(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
(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计算机软件;
(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在我国,版权是自动产生的,作品一经完成,作者便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但由于在现实生活中,当产生纠纷时,权利人常常遇到举证困难,因此各国均鼓励作者对作品,尤其是计算机软件作品,进行版权登记,以便在今后的行政救济和**诉讼时作为权利的初步证明。同时,作者在进行版权贸易,进行版权转让、许可使用等活动时,也需要这样的权利证明文件来方便与另一方签订转让、许可使用等合同。
三、申请所需资料
1、作品登记申请表(由我单位提供)
(1)作品名称、作品类别(文字作品、美术、摄影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
电影、电视、录像作品,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他)
(2)署名、完成日期、是否发表、先发日期和地点
(3)作品完成形式(单独、合作、委托、职务、其他)
(4)作者情况、其他着作权人情况
2、申请者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复印件。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创作人员身份证复印件)(由申请者提供)
3、权利保证书(由我单位提供)
4、提供作品样本(由申请者提供)
文字作品提供创作稿;
美术、摄影作品提供照片2张(10*12CM)
工程产品设计图纸提供三视图、效果图或实物照片)
影视作品提供vcd等
5、作品创意说明(由申请者提供初稿、我单位具体撰写)
文字作品(10万字以内)、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工程产品设计图、影视作品等
6、办理期限:30个工作日(遇有问题需要补充材料的日期顺延)
7.视情况选择提交:
合作作品附合作作者委托书
委托作品附委托合同
专有权许可使用合同
版权登记涉及着作权法*三条所列的作品,如文字作品、口述作品、美术摄影作品、影视作品、音乐作品,录像作品、工程和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等。版权登记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
版权又称为着作权,根据自愿原则,对下列作品进行着作权登记:软件着作权;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美术、建筑作品;摄影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
此外还受理其他与着作权有关事项的登记;各类作品(计算机软件除外)授权事项登记;录音、录像制品登记;其他与着作权有关的受国家**的*,中心进行的登记等。
二、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
受国家**的委托,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包括以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视盘及其他音像制品形式的出版合同,报中心认证登记。
三、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
四、 提供与各项登记有关的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