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诈骗刑事律师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所在区域:广东深圳宝安区
  • 经营性质:私有企业
  • 企业类型:其他
  • 注册地:深圳龙华区龙观路鸿宇大厦12楼(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主营产品:刑事律师,刑事辩护律师,离婚律师
  • 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 企业已认证
  • 个人实名未认证
    “经济诈骗刑事律师”详细信息
产品规格: 不限 产品数量: 9999.00 个
包装说明: 不限 价格说明: 不限
查看人数: 180 人 本页链接: https://info.b2b168.com/s168-90505202.html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

    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


取保候审申请书


申请人: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史敦定律师。通讯地址:深圳市龙华新区鸿宇大厦1201,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对犯罪嫌疑人柳某申请取保候审。


事实与理由:

犯罪嫌疑人柳某因涉嫌故意伤害一案,于2013年4月1日经贵局批准刑事拘留并羁押于三水区看守所。根据柳某的妻子易某的要求,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理由如下:

一、嫌疑人的家属与受害方达成民事赔偿方案,已取得受害方的完全谅解。本案发生后,嫌疑人的家属与受害方充分沟通,并达到民事经济赔偿的方案,已取得受害方的完全谅解,该《谅解书》已经逞送贵局。

二、本案的起因,受害人与嫌疑人双方均存在过错。本案的起因是由于嫌疑人去朋友家拜访,吃饭喝酒后回去用脚踢门,引起同住的受害人不满,发生言语动作冲突而起,双方均存在过错。

三、嫌疑人已真诚悔罪,具体清楚坦白交待涉案的行为。据嫌疑人本人交待:已向贵局坦白交待了所有涉案行为,表明其已深刻反省,决心改过,真诚悔罪。

本人为犯罪嫌疑人提出申请取保候审,其保证人为易某。

根据《*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6条、*65条、*159条的规定,特为其提出申请取保候审,请予批准。

此致
佛山市**三水分局



                              申请人:史敦定律师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是经广东省**厅依法批准设立的高起点、高标准的律师事务所,地址位于深圳市龙华新区龙观东路鸿宇大厦十二楼,办公场所1000多平方米,现有执业律师、实习律师近百人。商达律师事务所是深圳目前办公场所规模较大、执业律师人数较多的律师事务所之一。史敦定律师、任龙祯团队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擅长领域:刑事辩护、取保候审,各类合同、债务纠纷、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劳动争议、律师咨询等,同时具备丰富企业常年法律顾问维护经验。

史敦定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刑事律师。

执业宗旨:忠于法律、诚信实务、勤勉尽责、较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Q931510800

任龙祯律师现任职于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总部),专职律师。

执业理念:信仰法律之道,坚守职业之德,为维护当事人之合法权益尽职尽责。

联系电话:(微信同号),QQ695381862


刑事法律意见书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伍某因涉嫌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于2014426日被深圳市**安安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在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现该案已移送贵院审查起诉。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伍某亲属的委托,指派史敦定作为伍某的辩护人通过多次会见伍某根据伍某的陈述及本案的客观事实,辩护人认为:伍某的行为是履行职务的受教唆行为,依法应当是从犯,或不构成犯罪。主犯赵广泉依法应当尽快抓捕归案。并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73条的规定,请求对伍某作出不予起诉的决定。

根据伍某陈述,具有如下客观事实:

一、涉案的场所不属于伍某所有或租赁。据伍某所称,涉案的场所属于单位的,即阳光新贵健康产业集团——经典美容美发培训学校的,并非伍某所有或租赁。请求贵院依法调查房屋所有人,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二、涉案的工具不属于伍某所有或购买。据伍某所称,涉案的工具(电脑、手机、发射器)不是其所有或购买。其**向公安机关供述或辩解称涉案工具放在仓库里的,没有看见老板买,不敢说是老板的。请求贵院依法调查老板是谁并调查涉案工具为谁所有或购买,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三、涉案的仓库不属于伍某占有或使用。据伍某所称,涉案的仓库是老板赵广泉的。请求贵院查实该客观事实,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四、伍某刚来深圳两个多月,身份是打工的,并且多年以来一直打工。据伍某所称,平生一直打工,大概在今年的一月底或二月初,从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建业路22号广东色色婚纱摄影学校离职,来到深圳进入现在的单位打工。请求贵院对该事实调查核实,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五、涉案工具价值较大,以伍某的经济条件难以购买。据了解,涉案的工具价值3万元至5万元。根据伍某的经济收入水平,是难以购买的。

六、伍某的行为是赵广泉安排的职务行为。据伍某所称,其涉案的行为是老板赵广泉安排的职务行为,并非其个人行为。其**向公安机关供述或辩解称机器放在仓库里,一看就会用(尚未明确将老板赵广泉供述出来)。并且,伍某入职的单位多数人均知道是老板安排伍某发送信息的行为。为查明案件事实,请求贵院再次对伍某进行调查讯问,同时请求贵院向单位其他职工调查取证,或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

综上所述,辩护人根据伍某陈述以及相关事实,履行辩护人的神圣责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168条、*170条的规定,依法向贵院提出书面意见,请求贵院将本法律意见书附卷。


以上法律意见,敬请采纳为盼。



                                  辩护人:史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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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经营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单位注册资金单位注册资金人民币 100 万元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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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经济诈骗刑事律师”联系方式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

  • 史敦定(律师)

    传真:0755-28101768

    地址:广东深圳宝安区深圳龙华区龙观路鸿宇大厦12楼(

    网址:http://shidunding.cn.b2b16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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