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港直达句容物流专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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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鑫湘达货运有限公司

苏州全时通货运公司手机 苏州全时通物流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经营苏州至全国各大城市公路货运的货运专线,搬家,搬厂,包装,长短途货物整车零担配载及国内代收货款等*货运服务企业。我们秉承“公正敬业”“诚实奉献”的精神,以丰富的运输经验,结合各个货运专线之精华,让您稳坐家中收发全国货。对客户的每一单货物都会有具体的服务**:我们可以通过服务网络或传真,电话准时反馈给客户承运货物的到货情况、途中运行情况及发货情况、增加运作透明度,解除后顾之忧。每一单货物都会按客户提供的收货方电话,在货物的到站的当天与对方客户联系,通过传真,电话或邮件通知对方准确的提货时间。 多年来公司 “以良好的信誉,优质的服务,合理的价格” 赢得广大客户的**。并具有一级运输代理资格,被广州市运输局、工商税务分局评为规范经营合格单位。 

  苏州全时通物流可为您提供的服务:  

①整车零担:专业承接物流专线的包车业务,公司备有1吨以内、1-10吨、10-35吨、35吨以上,4.2米、6.2米、6.8米、8.7米、9.6米、12.5米、17.5米的高栏车、平板车、厢式货车、半封闭箱车为客户提供专线的包车业务,同时若有零担货物可与其他零担货物配载发车,方便您的各种物流需求运输,如挖钻机、挖掘机、平地机、装载机、翻斗车等各种大型设输,由中国平安全程保险,全国联网、gps跟踪。  

③行李托运:全时通物流为学生和上班族提供了行李托运业务,我们将按照不**李的品名、如电脑、书籍、生活用品等进行细致的分类、装箱、 打包、然后进行统一编号,当天发车,可为您提供"门到门"服务。学生放假或工作调动,面对大量的行李,无法带走,怎么办?选择火车或飞机,不仅手续麻烦,费用昂贵,而且有很多安全上的限制!全时通物流是您的较佳选择,我们会以较低廉的价格、较优质的服务将行李安全送到目的地。  

④搬家搬厂:搬家:可为个人提供长途搬家服务,上门拆卸家具,电器/高档物品等货物木箱、纸箱定做包装,安全、便捷、放心、舒心。搬厂:由专人负责搬前策划、搬前企业讲解会及搬前培训;搬迁现场指挥、搬后客户服务,有强大专业企业搬家队伍。  

⑤回程配载:可为客户提供到苏州物流往返运输,整车零担皆可,欢迎来电。  

我公司主要从事苏州至全国各地货运专线托运 大件运输 整车运输 零担运输 行李运输 电脑托运 轿车托运 长途搬家;行李、包裹、邮件、小件等货物快捷运输;普通货运,货物**运输(集装箱冷藏保鲜),大型货物运输;定型包装食品销售;仓储、包装、装卸、搬运、加工、配送等物流服务证照齐全的合法企业。 

 【整车运输】货运专线:我公司拥有高栏、厢车、半挂、平板、单桥、双桥、四到六轴;广州志远物流公司备有1吨以内、1-10吨、10-35吨、35吨以上,4.2米、6.2米、6.8米、8.7米、9.6米、12.5米、17.5米的高栏车、平板车、厢式货车、半封闭箱车为客户提供专线的包车业务。大型运输车和市内小型提货车的现代物流企业。大小型运输车辆二十余台,具有承接全国各地的整车整批运输能力,公司以*至上的服务保证客户的货物安全及时的到达目的地。 

 【零担配送】货运公司:随着公路交通不断发展,公路运输方便快捷,成本低廉,零担货物运输量不断增大。我公司为了适应这种市场需求,开通了华北、华南、江浙、西北等零担运输公司,自备各种车辆为客户零担运输提供门对门的服务 

 【货物托运】搬家公司:货物托运、行李托运、家具托运、行包托运、书籍托运、电脑托运、服装托运、电器托运、冰箱托运、洗衣机托运、电视机托运、空调家电托运、钢琴托运、私人物品托运、写字楼搬迁、搬家物品托运、公司搬家托运苏州全时通货运专线为了适应市场的需要,也为了给在校大学生、返乡民工、军人提供更多的方便,我们特地开设了电脑书籍及行李包裹的长途托运服务,为了能让大家轻松、快乐的把行李和电脑带回家,我们将上门取货,并送货到家,除部分农村边远地区外,会通知你去当地网点取货.(运费视不同地区而定),大学生特别关照,价格也很合适,大学生、上班族理想的选择。 

 【木箱包装】货运专线:公司有专业的木工师傅,技术精湛,专为客户定做木箱包装。以防止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碰撞、震荡所造成的损失,以提广州全运输,木箱包装分为全封闭、半封闭和花格箱。 我们将根据产品的实际情况选择木材的厚度、密度、长度以包装稳固、抗震、适合运输为准。 

  我公司内部管理严谨,各部门分工明确,配合环环相扣,苏州全时通物流公司的货运专线运输每一单货物在各个部门都有详细记录,逐级签字,核实操作,跟进。公司更建有司机档案,可随时提供货运司机的有效证件、复印件及联系电话。公司对内部培训非常重视,要求公司每位员工都能做到视客户是我们的一切,视货物为私有财产而提供较好的保护和服务。我们多年来精心打造品牌专线,积累了丰富的专线运作经验,满足了客户快速、安全、经济的需求。我们自备车队,大小厢式货车、平板车6.2米—17.5米等多种车型。形成了仓储、专线运输、货运代理、货物中转、配送为一体的综合型现代化物流企业。货物在途状态,采有国内较先进的物流管理软件系统管理。以现代化的管理模式,大力推进制度化建设,致力于宏观质量管理标准化。以客户为中心,诚信的服务、合理的价格、完善的运营体系以及良好的管理制度。


仓储合同的相关问题
2004年6月3日,某市盛达粮油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盛达公司)与该市东方储运公司签订一份仓储保管合同。合同主要约定:由东方储运公司为盛达公司储存保管小麦60万公斤,保管期限自2004年7月10日至11月10日,储存费用为50000元,任何一方违约,均按储存费用的20%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东方储运公司即开始清理其仓库,并拒绝其他有关部位在这三个仓库存货的要求。同年7月8日,盛达公司书面通知东方储运公司:因收购的小麦尚不足10万公斤,故不需存放贵公司仓库,双方于6月3日所签订的仓储合同终止履行,请谅解。东方储运公司接到盛达公司书面通知后,遂电告盛达公司:同意仓储合同终止履行,但贵公司应当按合同约定支付违约金10000元。盛达公司拒绝支付违约金,双方因此而形成纠纷,东方储运公司于2000年11月21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盛达公司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在上述案例中,盛达公司尚未向东方储运公司交付仓储物的情况下,是否应承担违约金10000元,关键是要看仓储合同的性质。本文结《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和上述案例,对仓储合同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予阐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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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仓储合同的法律特征

仓储合同就其性质而言,仍然是保管合同的一种,是一种特殊的保管合同。仓储合同的目的依然在于对仓储物的保管,仓储不过是一种物的堆积保管而已。《合同法》*395条规定,如果仓储合同一章没有规定的内容,应当适用保管合同的有关规定。足见二者在性质上有相同之处,但由于仓储营业的特殊性质,使得仓储合同又有其显着的法律特征:

1、保管人须为有仓储设备并专门从事保管业务的人。仓储合同区别于一般保管合同的一个重要标志就是在仓储合同主体的特殊性,即仓储合同中为存货人保管货物的一方必须是仓库营业人。仓库营业人,它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个体工商户、合伙、其他组织等,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格,即必须具备仓储设备和专门从事仓储保管业务的资格。所谓仓储设备,是指可以用于储存和保管仓储的必要设施,这是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必不可少的基本物质条件。所谓从事仓储业务的资格,是指保管人必须取得专门从事或者兼营仓储业务的营业许可,这是国家对保管人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行政管理要求。在我国,仓储保管人应当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从事仓储保管业务,并领取营业执照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根据《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是一切民事主体从事仓储经营业务的必要资格条件。仓储保管人应具备的仓储设备,虽然没有什么特别要求,但是,该设备须能充分保证仓储物存货人物之保管的基本目的,即应当至少满足储藏和保管物品的需要。

2、仓储合同的标的物须为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保管人,由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性质而言,存华人交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换言之,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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仓储合同的相关问题
仓储合同是双务、有偿、不要式合同。从《合同法》*381条规定:“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双务、有偿性显而易见。*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重要一项即为仓储费,*392条规定:如果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逾期提取仓储物,那么,保管人应当加收仓储费。因此,仓储合同为双务性、有偿性的合同。

从各国立法例及我国合同立法的实际看,仓储合同是一种不要式合同,法律并不要求仓储合同必须具备特定的形式。虽然法律规定仓储合同的保管人在接受储存的货物时,应当给付存货人仓单,但是,仓单只是提取仓储物或者存入仓储物的凭证,并非合同。在仓储合同为品头合同时,仓单只是仓储合同的证明,虽然在此情况下可以视仓单为合同,但它毕竟只是一份凭证而已,不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形式要求。

4、仓储合同诺成合同。传统民法理论认为,仓储合同诺成契约。但亦有认为,仓储合同应该为实践合同,即仓储合同除了有存货人与保管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外,还需要存货人交付仓储物于保管人,实际交付标的物是仓储合同生效的要件,从我国《合同法》*382条“仓储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之规定,确认了仓储合同为诺成性合同。

5、仓储合同存货人货物已交付或行使返还请求权以仓单为凭证。

二、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

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存货人与保管人双方协商一致而订立的,规定双方所享有的主要权利和承担的主要义务的条款,是合同的内容,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检验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的重要依据。依一般理解《合同法》*386条所规定的仓单的有关事项,都应当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但是,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又不能局限于此。《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7条规定:“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1、货物的品名或品类;2、货物的数量、质量、包装;3、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4、货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5、货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6、货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7、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8、责任划分和违约处理;9、合同的有效期限;10、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据此,结合我国仓储营业的实践,我们认为,仓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1)双方当事人名称;(2)合同编号;(3)合同签订地点;(4)合同签订时间;(5)仓储物的品名、种类、规格;(6)仓储物的数量;(7)仓储物的质量和包装;(8)货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资料;(9)货物保管条件和要求;(10)货物入库和出库的手续、时间;(11)货物的损耗标准和损耗处理;(12)计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13)违约责任;(14)保管期限;(15)变更和解除合同的期限;(16)争议的解决方式;(17)货物商检、验收、包装、保险、运输等其他违约事项;(18)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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