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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通常方法根据《民事诉讼法》*22章的规定,专业解决”执行难“问题,我国人民fa院强制执行的通常方法和手段有以下方法:
1.强制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
《民事诉讼法》*230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fa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有关财产权证照”是指房产zheng、土地证、山林所有权证、**和商标证书、车辆执照等不动产或特定动产的财产权凭证。在执行过程中,有些财产被执行后改变了权利人,只有办理了财产权证的转移手续才算彻底完成执行任务。人民fa院的执行人员在办理这些证照转移手续时,需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说明具体要求,通知有关单位协助办理,有关单位有协助办理的义务。
能够执行wei一住房的3个条件展开来说:
一对被执行人有抚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的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这里的“扶养义务的人”应包含广义赡养、扶养以及抚养的人:
1.赡养义务的人:a. 子女;b.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
2.有扶养义务的人:a.夫妻(《婚姻法》20条);b.有负担能力的兄、姐,执行难,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弟、妹,河北执行,有扶养的义务。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婚姻法》29条)。
3.有抚养义务的人:a. 父母(《婚姻法》21条);b. 继父继母(《婚姻法》27条);c.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巳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婚姻法》28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