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着作权质权登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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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企常青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南阳着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南阳企常青」

《着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已经2010年10月19日**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条 为规范着作权出质行为,保护债权人合法权益,维护着作权交易秩序,根据《*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和《*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条 **负责着作权质权登记工作。

*三条 《*人民共和国着作权法》规定的着作权以及与着作权有关权利(以下统称“着作权”)中的财产权可以出质。

以共有的着作权出质的,除另有约定外,应当取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四条 以着作权出质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质权合同,并由双方共同向登记机构办理着作权质权登记。

出质人和质权人可以自行办理,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

*五条 着作权质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自记载于《着作权质权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六条 申请着作权质权登记的,应提交下列文件:

(一)着作权质权登记申请表;

(二)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

(三)主合同和着作权质权合同;

(四)委托代理人办理的,提交委托书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

(五)以共有的着作权出质的,提交共有人同意出质的书面文件;

(六)出质前授权他人使用的,提交授权合同;

(七)出质的着作权经过评估的、质权人要求评估的或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评估的,提交有效的评估报告;

(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提交的文件是外文的,需同时附送中文译本。

*七条 着作权质权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三)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四)出质着作权的内容和保护期;

(五)质权担保的范围和期限;

(六)当事人约定的其他事项。

*八条 申请人提交材料齐全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受理。提交的材料不齐全的,登记机构不予受理。

*九条 经审查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予以登记,并向出质人和质权人发放《着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十条 经审查不符合要求的,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书应载明补正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

*十一条 《着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包括: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出质着作权的基本信息;

(三)着作权质权登记号;

(四)登记日期。

《着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应当标明:着作权质权自登记之日起设立。

*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不予登记:

(一)出质人不是着作权人的;

(二)合同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三)出质着作权的保护期届满的;

(四)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过着作权保护期的;

(五)出质着作权存在权属争议的;

(六)其他不符合出质条件的。

*十三条 登记机构办理着作权质权登记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

*十四条 着作权出质期间,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人不得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已经出质的权利。

出质人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出质的权利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构应当撤销质权登记:

(一)登记后发现有*十二条所列情形的;

(二)根据**机关、仲裁机关或行政管理机关作出的影响质权效力的生效裁决或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撤销的;

(三)着作权质权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

(四)申请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者以其他手段骗取着作权质权登记的;

(五)其他应当撤销的。

*十六条 着作权出质期间,申请人的基本信息、着作权的基本信息、担保的债权种类及数额、或者担保的范围等事项发生变更的,申请人持变更协议、原《着作权质权登记证书》和其他相关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十七条 申请变更登记的,登记机构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要求的,对变更事项予以登记。

变更事项涉及证书内容变更的,应交回原登记证书,由登记机构发放新的证书。

*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申请注销质权登记: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协商一致同意注销的;

(二)主合同履行完毕的;

(三)质权实现的;

(四)质权人放弃质权的;

(五)其他导致质权消灭的。

*十九条 申请注销质权登记的,应当提交注销登记申请书、注销登记证明、申请人身份证明等材料,并交回原《着作权质权登记证书》。

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完毕,并发放注销登记通知书。

*二十条 登记机构应当设立《着作权质权登记簿》,记载着作权质权登记的相关信息,供社会公众查询。

《着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的内容应当与《着作权质权登记簿》的内容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着作权质权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着作权质权登记簿》为准。

*二十一条 《着作权质权登记簿》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出质人和质权人的基本信息;

(二)着作权质权合同的主要内容;

(三)着作权质权登记号;

(四)登记日期;

(五)登记撤销情况;

(六)登记变更情况;

(七)登记注销情况;

(八)其他需要记载的内容。

*二十二条 《着作权质权登记证书》灭失或者毁损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补发或换发。登记机构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日内予以补发或换发。

*二十三条 登记机构应当通过**官方网站公布着作权质权登记的基本信息。

*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负责解释。

*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1996年9月23日**发布的《着作权质押合同登记办法》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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