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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驻外人员患有我市职工医保政策规定范围内特殊病种的,应按我市特殊病规定办理特殊病鉴定和诊卡,合肥社保办理,在其3家住院**机构中选择1家作为特殊病诊****机构。需要变更的及时办理变更,社保办理公司地址,已有市内诊卡的及时办理变更,否则费用不予报销。(5)未按上述要求办理驻外就医备案或变更手续所发生的费用,保险不予支付
(1)驻外人员住院后,单位自入院起三日内(不含节假日)通知市医保经办机构,备案患者社保卡号、**医院、病因、住院时间等。(2)驻外人员住院费用先由单位或个人垫付,终结后30日内,由单位到市医保经办机构结算费用。结算时提供社保卡、出院小结、费用明细清单、费用发票、医用材料证明及条形码(1000元以上)等。否则费用统筹不予支付。跨年度住院费用须于当年12月31日与所住医院中途结账。
根据《社会保险法》*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yin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社保办理预算,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jian。”*五十八条规定,社保办理公司服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见,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hu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