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广告牌检测鉴定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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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会员 8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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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营产品:危房安全检测,光伏承重检测,厂房质量安全检测,厂房改造安全检测,外资验厂安全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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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住建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哪里办理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牌结构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质量检测的技术要求本标准适用于各种形式的户外广告牌结构。包括落地式广告牌和附着式广告牌。 

结构设计剖析:钢结构广告牌普遍使用于车站、机场、高速公路等户外,根据其所处环境特性,钢结构广告牌结构设计业有相应的改变,钢结构广告牌可以起到很好的宣传作用,下面就钢结构广告牌整理了一些知识,希望能够帮助更多读者认识钢结构广告牌的结构设计原理。

广告牌荷载和荷载组合结构承受的荷载

a.白重 b.风荷载 c.温度荷载 d.检验活载 

e.地震荷载

荷载组合的类型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哪里办理

a.根本组合 b.特别组合 c.施工吊装

承载力剖析:由于钢立柱为压弯构件,其承载力取决于柱的长细比、支承条件、截面尺寸以及作用于柱上的荷载等,经过统计表明,钢立柱的承载力通常由稳定性控制。根据钢构造结构设计原理,对钢结构广告牌构造、承载力等统一获取焊脚尺寸。

钢结构广告牌的变位控制

钢结构广告牌立柱太高,在水平风载作用下*产生顺风向水平移动,**部构造为悬臂桁架,在风载及自重作用下,悬臂端部也会发生相应的变化,假如这些变位过大,将直接影响到广告牌的美观,更可怕的是,这些变位较易引起附加内力,增大构造内部的应力,从而降低广告牌的安全性,因此,在广告牌设计中应严格限制变位。 

本公司承接全国各区屋顶广告牌检测鉴定,户外广告牌作为主要的广告转播媒介,处处皆是,其安全是重中之重,本公司专业****全国各地广告牌检测鉴定报告。

黑龙江省广告牌检测鉴定、辽宁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吉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河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河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湖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湖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山东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山西省广告牌检测鉴定、陕西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安徽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浙江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江苏省广告牌检测鉴定、福建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广东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海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四川省、广告牌检测鉴定云南省广告牌检测鉴定、贵州省广告牌检测鉴定、青海省广告牌检测鉴定、甘肃省广告牌检测鉴定、江西省广告牌检测鉴定。

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哪里办理 

二、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的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较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较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户外广告设施检验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牌)的检验范围、检验内容和方法、检验工作程序、检验结果的评定及检验机构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钢结构的落地广告牌、屋顶广告牌、墙面广告牌的检验,不适用于各种路标、灯箱等小型广告牌的检验。 2   检验范围 

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广告牌应进行检验: a) 新安装的; b) 检验期满两年的; 

c) 遇到自然灾害,安全技术性能可能受到影响的; d) 发生整体失稳,经修复后的; e) 其他需要检验的。 3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检验的内容和方法见附录A《户外广告设施检验内容要求与方法》。 4  工作程序 4.1  受理、审查 

4.1.1  广告牌产权单位(以下简称产权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必要时检验机构进行现场确认。不具备现场检验条件的,检验人员应提出处理意见。 4.1.2  产权单位提出检验申请时应向检验机构提供完整、真实的技术资料。广告牌的技术图纸应加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设计人员印章;从事钢结构焊接的施工人员应取得相应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焊工资质等级证书。检验机构对其进行审核、确认。 

三、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技术中心办理流程:

4.1.3  检验机构应在产权提出检验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单位作出检验答复;如遇特殊情况延期检验的,应书面向产权单位说明理由。 4.2  检验 

4.2.1  检验工作准备 

4.2.1.1  检验机构应在检验前制定检验方案,确定两名以上(含两名)检验人员,准备相应的检验仪器设备。 

4.2.1.2  检验机构应制定包括检验程序和检验流程图在内的检验工作细则,对检验过程控制。4.2.2  现场检验 

4.2.2.1  现场检验在产权单位相关人员配合下进行。 

4.2.2.2  现场检验过程中,检验人员应严格按照检验方案、检验程序、检验流程开展检验工作,做好记录。 

4.2.2.3  遇有特殊情况,检验内容或其他需调整的,检验机构应与产权单位协商解决,并作好详细记录。 

4.2.2.4  现场检验用原始记录表格由检验机构制定、统一印刷,现场检验时使用;检验项目应不少于本标准规定的检验内容,且应方便现场操作和记录。 4.2.2.5  现场检验原始记录应符合下列要求: a)详细记录各个方面的检测结果及检测结论; 

b)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填写实测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的项目可以简单文字说明现场检验状况; 

c)原始记录中可使用统一规定的简单标记:“×”(不合格)“√”(合格)“/”(无此项)等; d)如遇特殊情况,可填写“因??(原因)未检”、“待检”“见附页”等; e)原始记录应有检验人员=校核人员及产权单位相关人员签字,并注明检验日期。 5  检验报告 

三、楼顶钢结构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有限公司 

检验报告的时限 

    现场检验工作结束后,检验机构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根据现场检验原始记录中的数据结果和结果,综合考虑其他有关因素,作出检验结论,并向产权单位出具《户外广告设施检验报告》(以下简称《检验报告》)。 5.2  检验报告的内容 

《检验报告》中有测试数据要求的项目,应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实测或经统计、计算处理后的数据;无测试数据要求但有需要说明情况的项目,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简要说明;既无测试数据又无说明情况时,可在“检验结果”一栏中填写“符合”、“/”(无此项)或“不符合”。“结论”一栏中只填写“合格”、“不合格”、“/”(无此项)等单项结论。 5.3  检验结论的判定 

5.3.1  合格判定:重要项目全部合格,一般项目不合格项不**过5项(含5项)。不合格项未**过允许项数的一般项目,检验机构应向产权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整改完成并经检验人员确认后,或者在使用单位已经采取了相应的安全措施并在整改报告上签署了监护使用的意见后,检验机构方可出具结论为“合格”的《检验报告》。5.3.2不合格判定:不合格项**出判定条件的均判定为“不合格”,并出具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3.3  复检结论判定:对判定为“不合格”的广告牌,产权单位整改后可申请对整改项目的复检。检验机构应按照合格判定或不合格判定条件出具结论为“复检合格”或“复检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5.4  检验报告的结论 

5.4.1  《检验报告》使用“合格”、“不合格”、“复检合格”、“复检不合格”四种检验结论。 5.4.2  《检验报告》结论页应有检验、审核、批准人员签字并加盖检验机构检验**章或公章。 

5.5  《检验报告》式样 

     《检验报告》式样参见附录B。 

6  检验机构要求 

6.1  检验机构应取得计量认证证书。具备无损检测检验资质。 

6.2  检验人员应经检验机构专业培训和考核,取得检验员资格证书。从事无损检测的人员应取得无损检测资格证书。 

6.3  检验机构应配备相应的仪器设备(见附录C)。关于市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管理办法

**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创造优美、整洁、有序的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

*三条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标志,是指设置、张挂在公共场地、建(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上的商业宣传和公益宣传标牌、招贴及其他媒介物等。

*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其所属的 **芗嗖旎垢涸稹

公安、工商、规划等部门,应当按各自职责,配合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户外广告、标志设置、张挂的管理工作。

*五条  户外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应当遵循整洁美观、牢固安全、设计规格、色彩造型及悬挂方式与周围环境和建(构)筑物外观造型相协调的原则,符合城市美化要求,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未经批准不得在人行道上设置户外广告、标志;经批准设置在人行道上的单立柱式广告牌高度不得低于2.5米;

(二)设置、张挂在主要街道的户外广告、标志,应统一规划,严格标准,符合城市容貌要求;

(三)在主要街道两侧新建大型建筑物上设置大型户外广告、标志的,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

(四)设置在繁华地段及车站、广场等重要公共场所的广告、标志,必须以高质量的霓虹灯等为载体;

(五)商业橱窗广告设置应当与店面比例协调,制作规范,保持整洁美观;

(六)广告、标志的设置、张挂不得影响视线、阻碍交通;不得影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破坏树木和园林绿地;不得影响市容观瞻;

(七)沿街门头招牌标志,提倡一店一匾,实行统一规格、统一标准,保证整体协调。一门多店的,应选用一块牌匾多个名称的门头招牌;

(八)不得在市区主要道路两侧的巷口设置、张挂招牌。

*六条  新建住宅小区及公共场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单位统一规划设置一定数量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

户外广告一律在统一设置的公益性和经营性广告栏内张贴。

*七条  户外广告、标志用字必须规范,禁止使用繁体字。旅游景区和涉外单位应当使用中外两种文字,中文在上(竖式灯箱牌匾在右),外文在下(竖式灯箱牌匾在左),中文字体大于外文字体。

*八条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标志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审批表、效果图及相关资料到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设置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的,还应当提交建筑设计部门出具的楼体承载设计可行性报告。

设置、张挂户外广告需占用场地的,设置、张挂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交纳有关费用。

*九条  户外广告牌设置完工后,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广告牌进行安全性能检测,符合安全标准的方能投入使用。

*十条  对已设置的户外广告、楼(墙)体广告、楼顶广告和标志,设置、承制单位和个人应当经常进行安全检查、维修、更新。对存在安全隐患的以及陈旧、锈蚀、破损和与建(构)筑物容貌不协调的,应当及时拆除或整修。

*十一条  除重大节日、庆典活动等情况外,禁止悬挂过街条幅。禁止在各种灯杆、电线杆、标志杆、护栏以及树木上悬挂条幅。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墙壁、电线杆、雕塑、文物古迹等设施和树木上涂写、刻画、张贴各种广告宣传品。

*十二条  对非法乱贴、乱写户外广告的,由市 **芗嗖旎乖鹆钋宄圆患笆鼻宄模墒谐**芗嗖旎雇骋蛔橹宄宄⑸姆延糜傻笔氯顺械!

*十三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 

 

关于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工程 

钢结构广告牌工程无损检测已广泛的运用于当今各个行业,从简捷轻便的公交站台到造型优美的埃菲尔铁塔,从钢管桩基础到大跨度桥梁,从大型体育场馆到高耸入云的高层建筑。钢结构座位一种承重体系,由于其自重轻、强度高、塑性及韧性好、抗震性优越、工业装配化程度高、综合经济效益显着、造型美观以及符合绿色建筑等众多优点,关于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工程,深受建筑师和结构工程师的青睐,被广泛的应用于各类建筑中,尤其在大跨度桥梁和**高层建筑领域显示出**的优势。我们公司是一家具有建筑工程质量专项检测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我司提供房屋完损状况检测服务,专业从事建筑工程质量的检测、鉴定和评价。其服务内容覆盖了建筑工程科研、咨询、设计、检测、鉴定、灾害评估和专业工程施工等,拥有建筑工程检测鉴定、评估、专业施工、产品生产销售等资质。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是较早进入广东建筑市场的综合型科技**企业。大型落地广告牌一般为钢结构,大多位于繁华的街区、公共场所,或者是道路两旁,因此,在满足广告效果的前提下,其结构的安全性尤为重要。近几年来,由于落地广告牌安全事故引发的生命财产受到侵害和由此引起的责任纠纷,在全国各地时有发生。有鉴于此,既有落地广告牌的质量问题已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关于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工程 

二、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的相关规范: 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三条(定义) 

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四条(管理部门)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和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发布的经营资质审核、内容登记及其监督管理。 

本市建设交通、交通港口、公安、房屋管理、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五条(设置要求)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六条(阵地规划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七条(实施方案编制) 

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八条(技术规范编制)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九条(公示和征求意见)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编制过程中,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座谈会等方式征求相关社会组织和*的意见,并根据意见对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予以修改、完善。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报送审批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将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草案公示,并采取座谈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日,公示的时间、地点以及意见征集方式应当在本市有关**网站上公告。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充分考虑社会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在有关**网站予以全文公布,并对社会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予以答复。 

*十条(修改要求) 

阵地规划、实施方案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本办法*六条、*七条、*八条和*九条的要求组织修改。 

*十一条(禁止设置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居民正常生活,损害城市容貌或者建筑物形象的; 

(四)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 

(五)在国家机关、风景名胜区用地范围内的; 

(六)在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控制地带内的。 

禁止在本市道路红线范围内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但利用公共汽电车候车亭、公用电话亭设置的附属式户外广告设施除外。 

*十二条(阵地使用权的取得) 

利用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取得。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阵地使用权可以通过协议、**、招标等方式取得。 

公共阵地的范围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市人民**批准后执行。 

公共阵地使用权**、招标的具体办法,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 

*十三条(管理权限) 

利用内环高架道路、延安高架道路、南北高架道路、沪闵高架道路、逸仙路高架道路以及市人民**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招标。利用其他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招标。 

利用市人民**确定的重要区域内的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利用其他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由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受理。 

*十四条(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手续)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组织公共阵地使用权**、招标时,应当制定**、招标方案,并征求同级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通过**、招标方式取得公共阵地使用权的,应当与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签订公共阵地使用合同,并缴纳公共阵地使用费。公共阵地使用费应当全额上缴财政。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办理下列手续后,方可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一)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 

(二)将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阵地使用合同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三)按照户外广告登记的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十五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 

利用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营业执照; 

(二)广告经营合同; 

(三)广告样稿; 

(四)证明广告内容真实、合法的文件; 

(五)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使用权的证明; 

(六)户外广告设施阵地位置关系图; 

(七)户外广告设施设计图、设置效果图; 

(八)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图。 

*十六条(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审批)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非公共阵地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建设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将户外广告拟发布内容的有关材料书面征求同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申请人补正材料的,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受理申请后,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书面告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审查意见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经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二)经规划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不同意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将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及其理由送达申请人。 

经审批同意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申请人应当直接向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零星)》,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领《户外广告登记证》。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规划、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发放。 

*十七条(设施设置的期限)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自收到批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内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其审批自行失效。 

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一般不**过3年,电子显示装置形式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期限不**过6年。具体设置期限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根据户外广告设施的材料、尺寸等因素另行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申请期限符合设置期限标准的,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申请期限予以批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属于使用公共阵地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十四条的规定重新组织**、招标;属于使用非公共阵地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设置期满30日前,向原审批机关办理延期的审批手续。 

*十八条(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 

因举办大型文化、体育、商业等活动,需要设置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人应当制定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并报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方案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设置期限不**过30日。 

*十九条(设施设置变更)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经批准的设计图、设置效果图予以设置,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户外广告内容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 

*二十条(审批的变更和撤回)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审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审批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经市人民**批准,审批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审批,并书面告知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由此给设置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审批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二十一条(创新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论证) 

申请设置具有特殊创新要求的新形式户外广告设施,没有相应技术规范要求的,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相关*进行技术论证;经论证符合安全、市容景观等要求的,准予设置。 

*二十二条(电子显示装置的源头管理) 

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时,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外立面设置电子显示装置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向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审查设计方案时,提交电子显示装置的设计方案等材料。 

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审查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时,应当就电子显示装置设置是否符合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征求建设工程所在地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 

经审查不符合规定的,市或者区(县)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批准并告知理由。 

*二十三条(维护义务)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维护保养,保持户外广告设施的整洁、完好。 

户外广告设施配备的照明设备,应当符合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有关照明规范的要求。 

*二十四条(安全管理)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按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的日常管理和安全检查,确保户外广告设施牢固、安全。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2年的,设置人应当在每年6月1日前,按照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并向市或者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安全检测报告;对安全检测不合格的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应当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设计单位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使用年限。户外广告设施**过设计使用年限的,设置人应当予以更新。 

市和区(县)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户外广告设施安全的监督检查,并按照一定的比例,对户外广告设施进行安全抽检。 

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质量技监行政管理部门另行制定。 

*二十五条(设施拆除要求)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5日内予以拆除。设置人未予拆除的,阵地所有人应当予以拆除。临时性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期满后,设置人应当在2日内予以拆除。 

户外广告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者失去使用价值的,城管执法部门应当责令设置人限期整修或者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由城管执法部门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设置人承担。 

*二十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 

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户外广告使用的汉字、字母和符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户外广告内容中,公益广告内容所占的面积或者时间比例不得低于10%。 

禁止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但单位在其经营场所设置、发布与其生产的产品或者与其经营服务有关的户外广告除外。 

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具体范围,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另行规定并对外公布。 

*二十七条(信息系统建设) 

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户外广告设施管理信息系统,将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技术规范、设置人、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申请和批准等有关信息纳入该信息系统。 

*二十八条(投诉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违反本办法情形的,可以向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举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和举报后,应当在规定期限内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二十九条(已有规定行为的处罚) 

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十条(违反广告内容发布管理的处罚) 

违反本办法*二十六条*二款、*三款规定,公益广告未达到发布比例要求、未发布公益广告或者发布广告内容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户外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十一条(民事赔偿责任)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人未及时维护、更新户外广告设施,致使设施倒塌、坠落等,造成他人人身或者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十二条(行政监督)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并可以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照规定编制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或者技术规范的; 

(二)未按照规定实施行政许可或者组织**、招标的; 

(三)对发现的违法行为不依法纠正、查处的; 

(四)其他未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形。 

*三十三条(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追究) 

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 

(二)使用暴力、威胁等手段执法的; 

(三)故意损坏或者违反规定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三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12月15日上海市人民**令*43号发布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同时废止。关于广告牌安全检测鉴定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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