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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收滞纳金
滞纳金是对纳税人未按时缴纳税款和扣缴义务人未按时解缴税款所实施的一种经济上的补偿性与惩罚性相结合的措施。
1.滞纳金的计算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申请工商注册,从滞纳税款之日起,工商注册查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间,工商注册查询系统,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税款缴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际缴纳或者解缴税款之日止。
为了提高征收效率,降低征收成本和纳税人负担,国家务总局规定:2012年8月1日起,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缴税凭证上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1元以下的,应纳税额和滞纳金为零
五、其他欠税管理制度
1.税款**制度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于无保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
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所得的,税收**于罚款、没收法所得。
税收**权执行时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
2.合并分立报告制度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工商注册,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3.处分财产报告制度
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欠缴税款数额5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