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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农药产品的特殊性,我国对农药行业实行较为严格的监督管理。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规定,**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目前对我国农药行业发展进行监管的主要还包括产业政策制定、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相关管理部门和行业协会主要职能如下:
数据来源:公开资料整理
相关报告:智研咨询发布的《 2017-2022年中国农药市场供需预测及投资战略研究报告》
2、农药行业监管体制
(1)生产许可制度。农药生产实行生产企业和生产产品许可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01年11月29日起施行)等相关制度规定,农药生产企业必须通过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企业资格核准; 生产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农的,应取得国家质监总局核发的《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的农药的,应取得工业和信息化部核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2017年6月1日起施行),国家质监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农药生产许可管理相关职能划归农业部,农药生产企业应当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核发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2)产品登记制度。根据《农药管理条例》 等相关制度规定,我国实行农药登记制度。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或进口农药必须进行产品登记。农业部颁发《农药登记证》,农业部农药检定所负责农药登记具体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农业主管部门所属的负责农药检定工作的机构协助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农药登记具体工作。
(3)产品标准制度。我国农药产品标准由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企业标准三类标准组成。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执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企业自主拟定企业标准,经省级标准化**、省级质监局进行标准化审查备案后执行。
(4)进出口管理制度。我国农药进出口依据《海关法》、《外贸法》、《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农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同时还遵循鹿特丹公约和斯德哥尔摩公约等,接受农业部、海关总署、质检总局的监督管理